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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新疆金石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5-01-25 23:30:56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67號

  當事人:新疆金石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石置業),住所:烏魯木齊市天津南路682號創業大廈321室,法定代表人葉成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金石置業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委于2014年3月11日進行了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當事人金石置業未要求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2008年6月13日至2011年2月21日期間,金石置業先後利用“李某某”、“趙某某”、“陳某某”、“劉某”、“曹某”、“付某某”、“楊某某”、“劉某某”、“徐某”、“某青”、“某晶”等11個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獲利52,711,429.60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資金賬戶開銷戶資料、交易流水、營業部説明、銀行賬戶開戶資料、銀行資金流水、財務憑證、交易電腦資訊、交易所數據、情況説明、工商登記資料及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金石置業利用“李某某”等11個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有關“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述“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在我會調查過程中,金石置業能夠積極配合我會工作,且主動清理涉案賬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金石置業違法所得52,711,429.6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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