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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委託貸款不得投資股本權益

  • 發佈時間:2015-01-17 02:09: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瑩瑩

  銀監會16日發佈的《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和項目;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産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在資金來源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下列資金髮放委託貸款: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銀行授信資金;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籌集的他人資金;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徵求意見稿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對於《辦法》制定的背景,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沒有相關制度對委託貸款的適用範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範。近年來,委託貸款業務快速增長,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如受託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辦法》從資金審查、授權管理、賬務核算、資訊報送、業務檢查等多維度提出管理要求,強調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

  銀監會對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代委託人或借款人承擔風險以及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資訊的商業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監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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