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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訂重大資産重組業務辦理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1-12 00:30: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方便上市公司辦理重大資産重組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對重大資産重組業務辦理規則進行了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以下幾個方面:將重組按是否需要行政許可分為兩類,分別履行不同的披露程式;進一步明確重組相關方承諾、評估或估值及盈利預測、每股收益攤薄填補措施等方面的披露要求;進一步提升監管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交易所對非行政許可類重組問詢的內容及重組方案的修訂情況。

  日前證監會開始實時公開並購重組審核過程中提出的反饋意見和申請人相應的回復內容。深交所此次業務規則細化了具體披露要求:在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收到證監會重組反饋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不晚于收到反饋意見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收到反饋意見的情況及反饋意見內容。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上市公司應積極準備對反饋意見的回復材料,並在履行完畢反饋意見回復涉及的決策程式後,披露反饋意見的回復內容,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同時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上市公司在公告反饋意見的回復內容後應及時向證監會報送,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未向證監會報送反饋意見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就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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