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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部分上市公司資産重組取消前置預審

  • 發佈時間:2014-11-28 17:3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于11月23日正式實施後,《重組辦法》中規定實施後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滬深交易所取消前置預審,同時設置半年過渡期“僅披露但不復牌”,披露重組預寨,應同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

  證監會于7月11日、10月31日分別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的過渡期方案和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説明。為進一步貫徹“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監管理念,近日,證監會下發了《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實施後有關監管事項的通知》,明確《重組辦法》實施後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監管安排,具體如下:

  一、滬深交易所取消此類重組的前置預審。此類重大資産重組預案(以下簡稱“重組預案”)的披露納入滬深交易所資訊披露直通車範圍,具體辦理參照滬深交易所資訊披露直通車指引。

  二、設半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市公司重組預案對外僅披露但不復牌,滬深交易所對重組預案進行事後審核,原則上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上市公司須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第26號》)編制重組預案。對於不按《準則第26號》編制或明顯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滬深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説明。

  四、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組預寨,應同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證監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線索或自主審核發現的問題,視情況對上市公司收購標的啟動現場核查程式,並將現場檢查結果上報上市部。

  五、加大對財務顧問的監管力度。各證監局應將財務顧問現場檢查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並將現場檢查結果通報至上市部。收購報告書的資訊披露照此原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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