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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防控

  • 發佈時間:2015-01-08 00:30:3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松林

  上海證券交易所7日發佈通知,要求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防控。通知明確,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應設立獨立於發行人其他賬戶的私募債券資金專戶(可以與償債保障金專戶為同一賬戶),用於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及本、息償付。私募債券募集説明書應就發行人違約使用募集資金的責任進行規定。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于每年4月1日前披露受託管理事務報告。報告應就私募債券發行人經營狀況、私募債券風險情況及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等相關內容進行説明。私募債券發行人如在募集説明書中約定披露年度報告的,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對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上交所將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私募債券發行人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

  私募債券承銷商及相關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私募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個人投資者、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非主動管理的金融産品、全部資金僅用於購買單一私募債券的金融産品及有限合夥企業不得作為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

  私募債券承銷商應關注私募債券融資規模、成本與發行人盈利水準的匹配程度,鼓勵私募債券發行人根據企業自身承受能力進行融資,控制財務風險。承銷商應在私募債券申請備案時,對私募債券融資規模、預期利率水準與企業財務狀況的匹配性進行專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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