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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充分發揮交易所在證券監管中作用

  • 發佈時間:2014-12-22 07: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證監會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委託規定》)發佈。筆者認為,交易所處於市場最前沿,理應充分發揮其在證券監管中的作用。

  證券交易所是什麼法律地位?按《證券法》第102條,“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上證所登記為國有性質的事業法人單位。按《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按上述兩個法律或規章,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交易所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甚至交易所中層幹部的任免需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需報證監會批准;另外證券交易所還擁有對會員、證券交易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權。也就是説,證券交易所不單是個自律組織,不少時候扮演的是執行國家相關政策的組織機構,是政府監管部門微觀職能的延伸,也是對證券監管部門監管職能的有效補充。在現有法律構架基礎上,證監會提出委託滬深兩家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有一定道理和必然性。

  事實上,德國等成熟證券市場也有類似做法。德國的交易所受所在地州政府監管,《交易所法》第4條規定,交易所交易監控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交易所提名,報州政府交易所監管機關批准;交易所的交易監控部門擁有一定的調查權,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可以進入交易大廳或當事人的營業場所調查和取證。交易所交易監控部門按照州政府交易所監管機關的指令,可以獨立進行調查或為州政府交易所監管機關及聯邦金監局的調查工作提供協助。

  交易所處在市場第一線,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線索更能在第一時間發現,證監會打擊違法違規,一個主要線索來源就是交易所,為此2013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關於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專門要求,交易所對達到違法立案標準的線索,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稽查局。按《委託規定》,對部分涉嫌欺詐發行、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證監會將採取專項委託方式委託交易所實施調查取證,同時還為防止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有相應舉措,這將督促交易所主動作為,儘快提供監管對象第一手違法違規材料,由此將大幅提高查案效率和品質。

  滬深交易所畢竟不是政府監管部門的附屬機構,而且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也難以代替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自律一開始就是證券業的基石,證監會國際組織明確指出,自律是應對複雜、動態以及不斷變化的金融服務行業的有效和高效的監管形式。自律監管有不少優點,更容易得到市場參與者的充分理解與主動遵守、效率更高;交易所擁有大量專業性人才,監管專業性和針對性更強,監管工作不會偏離實際;自律監管成本大大低於政府的行政監管,其成本通過向會員和市場收取費用來解決。當然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也有缺點,包括為了小行業利益有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自律監管缺乏直接強制執行力等。

  審視境外成熟證券市場的監管經驗,多是力求在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兩者之間尋求平衡;要儘快推動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健康發展軌道,同樣要在兩者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要更加注重發揮交易所自律監管優勢,發揮其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紐帶作用,保證交易所自律監管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目前證監會委託滬深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這是發揮交易所監管作用的重要舉措,不過,這總體上屬於委託執法,應納入完善行政監管制度的範疇;今後,要根據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各自的優勢重新定位和完善兩者監管許可權,要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加有效的自律監管權,比如增強交易所對監管對象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威懾力、強制力,通過交易所的及時監管和處分,阻止違法行為的進一步發生。(作者熊錦秋為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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