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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擬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 發佈時間:2014-12-19 01:00: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蔡宗琦

  中國證券業協會18日發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作為傳統直接融資仲介,證券經營機構在企業融資服務方面具備一定經驗和優勢,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徵求意見稿規定,股權眾籌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條件的實名註冊用戶;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從事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股權眾籌融資平臺主要定位服務中小微企業,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寬鬆,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鋻於股權眾籌融資的非公開發行性質,投資者應當為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徵求意見稿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設定主要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同時投資者範圍增加“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對於融資者,徵求意見稿僅要求融資者為中小微企業,不對融資額度作出限制。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融資者在股權眾籌融資活動中的職責,強調適當程度的資訊披露義務。根據眾籌融資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徵求意見稿未對財務資訊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發佈真實的融資計劃書,並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向投資者如實披露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情況等關鍵資訊,及時披露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資訊。

  徵求意見稿對投資者保護做了三個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確並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要求涉眾平臺必須充分了解,並有充分理由確定其具有必要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二是以平臺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資者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有能力承擔可能出現的涉眾風險,實現投資者資金和平台資金的有效隔離;三是要求融資者適當程度的資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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