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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信披違規成牟利捷徑

  • 發佈時間:2014-12-17 02:43: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劉興龍

  A股市場發展進入“新常態”,證券市場監管同樣需適應新變化,唯有加大違規行為的成本才能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良性運作。近期,一樁樁借助資訊披露違規獲取利益的案例相繼披露。在處罰力度小、違規成本低的背景下,資訊披露違規反而成了發財捷徑。為避免出現“反向激勵效應”,有關部門應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戒力度。

  例如,康達爾公告顯示,自然人林志動用13個賬戶增持股份,三次超過舉牌紅線而未報告,遭深圳證監局罰款60萬元。簡式權益報告書披露,林志買進康達爾的價格區間為8.17元至10.465元。如以最低價計算,增持股份動用的資金約5億元。可以預見,如按資訊披露規則多次發佈舉牌公告,上市公司股價必然會出現大幅波動,林志持股比例一度高達15.81%,可能會多支出逾億元的增持成本。

  同樣,北大醫藥公告表示,一年前入股的戰略投資者存在代持股份行為,在經過多次套現之後,累計獲利約3.55億元。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上述行為違規成本非常低。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林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60萬元。目前,對資訊披露違規的處罰依據是《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即:“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説,林志所受行政處罰金額,已是證券法規定上限,然而與其節約的增持成本相比僅是九牛一毛。

  從上述對比可以看到,一些資訊披露違規行為人的違規成本與投資收益之間極不匹配。這些違規者通過隱瞞交易資訊或虛構交易行為,在A股市場傳遞虛假資訊,並由此獲取不當利益。資訊披露制度是證券監管基礎,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依法公開財務、經營、交易等情況,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投資者合法利益。如披露資訊無法做到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和公平,將嚴重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侵害廣大投資者利益。違規成本低的影響更不容忽視,它容易形成“反向激勵效應”。健全的法制環境絕不能讓違規者因違規行為獲利。

  必須清楚地認識到,現行處罰標準已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現狀,在證券法修訂時,亟須提高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標準。只有提高違規成本才能遏制資訊披露違規行為。在新退市制度中,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證券交易所可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對利用資訊披露違規獲利行為,應加大打擊力度,可通過核算違法獲利金額,參照內幕交易標準實施處罰。

  在行政處罰的同時,監管制度應保障投資者權益,通過協助其採取其他法律措施進行維權,進一步增加資訊披露違規行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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