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不需事前準入許可
- 發佈時間:2014-12-10 00:43:1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任曉
國家外匯管理局9日發佈通知稱,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對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事前準入許可。
通知稱,境內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後,在滿足銀行間外匯市場相關業務技術規範條件下,可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相應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産品交易,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銀行間外匯市場事前入市資格許可。金融機構應將本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産品交易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交易,應基於對衝代客和自身結售匯業務風險、在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內開展做市和自營交易、從事符合規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並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清算、資訊等法規、規則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含分支機構),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産品交易、外匯對外匯交易、外匯拆借等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經紀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事前資格許可。貨幣經紀公司開展外匯經紀業務,應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法規、規則。
通知明確,清理整合法規,廢止涉及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四項外匯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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