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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管理辦法 改進重組

  • 發佈時間:2014-10-24 16:52: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今日正式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産管理辦法》和修訂後的收購管理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産管理辦法》,和修訂後的收購管理辦法。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管制為理念,簡化並購重組的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主要內容有:一是取消不構成借殼上市的出售行為的審批,以及要約收購的審批;二是完成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定價機制;三是完善借殼上市的定義,執行與IPO等同的要求,並強調創業板企業不可借殼上市;四是豐富並購重組的支付工具;五是放鬆了非關聯第三方買賣股份的門檻限制;六是明確財務顧問責任;七是分道制的審核。

  證監會:三審批事項實行並購重組並聯審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此前需要證監會核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人應先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作為證監會審核的前置條件,並聯審批之後,證監會將不需等待相關部委的批復,可以大幅簡短並購重組審批時間。

  並不是所有項目都並聯審批,其中本次並聯審批項目為,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核準、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三項審批事改為並聯式審批。其中,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經營者集中審查立即實施,對於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核準,證監會正會同相關部門修改相關辦法,頒布後實施。其他審批事項仍按照現在審批流程,暫不做調整。

  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從10月24日起正式實行。

  證監會解釋並聯審批過渡期安排

  對於並聯審批的過渡期安排,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即日起未受理項目,受理時不再要求部委審批的證明文件,已經受理的,上市公司尚未收到相關部門審批文件的,不再要求需要部委的證明文件,但需履行信披義務,證監會據此安排審核會議。

  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渡期實行新老劃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管理辦法以及收購管理辦法的過渡期安排,實行新老劃斷。他指出,修改兩個辦法有利於上市公司重組活動,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證監會詳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新老劃斷規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實施之日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事項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實行原規定;徵求意見前,上市公司已經進入破産重整程式的,破産價格可以按照原規定協商定價;實施之日起,上市公司已經提交材料的可以申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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