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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信用風險上升不應止于降息

  • 發佈時間:2014-11-24 00:31:3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 曾剛

  隨著經濟增速下滑、結構調整持續深入等因素影響,我國部分行業、部分地區的信用風險持續上升。11月21日,人民銀行兩年來首次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反映出貨幣政策已開始進行防範金融風險升級的調整。

  實際信用風險上升

  根據銀監會近期發佈的數據,截至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7669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749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16%,比上年末上升0.17個百分點。2014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正常類貸款餘額為63.3萬億元,佔比為96.05%;關注類貸款餘額為1.8萬億元,佔比為2.79%。

  如果只從上述數據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似乎不特別令人擔憂。無論是與國內早期還是和其他國家銀行業相比,1.16%的不良率都算得上是相當溫和的水準。但若做一些結構和動態上的分析,情況可能就不那麼樂觀。

  首先,不良貸款數據本身或被低估。在監管當局嚴控風險,以及績效考核與資産品質高度掛鉤的現實條件下,銀行有一定粉飾資産品質的動機。由於五級分類方法存在模糊性,在實踐中一些事實上已經形成風險的瑕疵貸款(如逾期90天以內)並未被計入不良貸款,而是被暫時歸入關注類貸款。從可獲得的數據看,2014年以來銀行業關注類貸款佔比從一季度末的2.5%上升到了三季度末的2.79%。此外,實際操作中也有通過展期將原本可能發生的風險往後推移,從而將其暫時掩蓋的情況。還需要指出的是,銀監會公佈的統計數據只涉及商業銀行,並不包含超過2000家仍未改制的信用社,這些機構的資産品質一般會低於商業銀行。綜合以上因素推測,我們認為,目前的不良率數據或許被低估。

  其次,局部地區和行業風險相對突出。在整體風險依然可控的情況下,部分地區企業破産、跑路的現象有所抬頭。特別是在小微企業領域,由於銀行大量使用聯保貸款制度,一家企業違約很容易産生連帶負面效應,造成風險擴散和上升。目前,週期性行業、産能過剩行業以及小微企業,信貸領域風險狀況尤值得警惕。更令人擔憂的是,隨風險成本顯著上升,部分地區的銀企關係明顯惡化,這愈加強化了“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短期內難有根本性解決之道。

  第三,信用風險持續上升且有加速跡象。2011年9月末至今,銀行業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餘額已經連續12個季度“雙升”,不良貸款率從0.9%提高到了1.16%,不良貸款餘額則從4078億元上升至目前的7669億元。從變化率來看,不良貸款餘額同比增速在過去三年中基本都維持在15%以上,去年三季度以來則超過20%,且逐季加快,今年三季度的同比增速達到了36%。此外,不良貸款環比增速從去年三季度以來也在迅速上升,從4%左右上升到了10%以上。如果考慮到今年以來,銀行業普遍加大了壞賬核銷力度(根據不完全統計,上半年16家上市銀行核銷不良貸款約709.93億元)。如果將這部分壞賬計入,經調整後的增速會更高。

  總體來看,儘管銀行業整體的信用風險仍在可承受的範圍。但由於經濟結構調整遠未結束,不良貸款持續上升趨勢在短期內很難得到扭轉。預計在未來一兩年中,銀行業將繼續受到利率市場化和壞賬損失雙重夾擊,壓力與挑戰與日俱增。

  亟待政策托底和風險分擔

  考慮到當前風險上升主要源於實體經濟轉型調整,有一定的系統性特徵,單靠商業性機制可能無法有效化解,必須輔之以適度的公共政策。通過宏觀政策的托底和風險分擔機制創新,來降低風險成本,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具體而言,有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保持適度寬鬆的宏觀政策,宏觀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需要在去杠桿與防風險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經濟結構調整的逐步深入,部分行業、局部地區,甚至部分金融機構出現某種程度的風險,是市場化機制發揮效力的途徑。因此,應允許適度、有序的風險暴露,以逐步消解經濟週期中的正常損失以及前期遺留問題。但在此過程中,需要嚴防金融風險惡化和升級,適時、適度的穩增長措施,對防止風險擴散和扭轉市場預期至關重要。當前穩增長重點不在於維持某個既定GDP增速或就業水準,而在於防止潛在金融風險升級和擴散。

  上週五,人民銀行兩年來首次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反映出貨幣政策已開始進行這樣的調整。儘管存貸款利率調整不對稱,短期內有壓低銀行凈利差的可能。但從長遠看,降息不僅能有效引導融資成本下行,改善企業生存環境,同時也向市場發出了積極的政策信號,對穩定實體經濟以及市場預期會産生積極影響,有助於信用風險化解。我們預計,適度放鬆的政策趨向還將繼續,直至風險預期得到扭轉,信貸、社會融資規模恢復到相對正常的狀態。

  二是優化金融監管政策。首先,要強化對風險的管理,適時完善監管規則,將各種創新和套利活動風險納入統一監管框架。從國際經驗看,金融市場化過程必須輔之以適當的再監管(re-regulation),方能避免出現巨大風險。在這個意義上,市場化既非簡單取消監管,也非對金融創新聽之任之,而是要根據風險特徵的變化,在放鬆原有管制措施的同時,及時建立新的監管規則。目前,眾多基於監管套利的金融創新飛速發展,在規避監管、降低監管有效性的同時,製造了相當大的潛在風險。從未來看,監管當局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銀行各種創新業務進行規範,並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要求。此外,還應對不同監管規則(尤其是不同政策部門制定的規則)進行系統的梳理,加強協調、保持監管一致性,以減少監管套利空間。

  其次,要進行逆週期監管創新。在信用風險上升期,加強對風險監管是題中應有之義,但過於嚴格的監管有可能造成銀行風險規避情緒上升,加大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而企業融資困難則會放大實體經濟下滑的程度,反過來導致銀行信用風險進一步上升,這就是所謂的金融監管順週期效應。目前,在實踐中,監管政策以及銀行自身考核對信用風險的過度強調,事實上已經導致銀行信貸偏緊,對實體經濟産生了一定負面影響。對此,我們建議監管部門借鑒國際比較成熟的經驗並結合中國實際,在逆週期監管方面進行嘗試和創新,在一些對銀行行為有著重大影響的政策上(如存貸比、合意貸款規模、風險容忍度等),根據實體經濟運作的需要,保持一定的彈性並進行動態調整。當然,考慮到我國地區間差異較大,這種逆週期調整的許可權,應盡可能下放到地方一級監管部門,以便其因地制宜地進行操作。

  三是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在信用風險相對突出的情況下,風險分擔機制是分散風險,降低融資門檻的重要機制。但現有的以擔保、保險以及互保等方式進行的風險分擔,基本都基於商業化運作,儘管能起到一些風險分散作用,但無助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在信用風險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上述擔保機制大都陷入困境。破産倒閉的擔保公司不在少數,而聯保體系下,借款人的違約更是造成了風險迅速擴散。

  對此,政府應考慮在適度的範圍內進行創新,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風險損失的分擔和處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設立轉貸基金和風險基金,為企業貸款展期提供便利,或直接分擔部分信貸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融資環境。此外,在部分風險相對突出的地區,政府還積極介入不良信貸的催收和處置,在化解地區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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