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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期貨合約價格受罰

  • 發佈時間:2014-11-12 01:22: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顧鑫

  操縱期貨合約價格、影響其他投資者的判斷並從中獲利的行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相關當事人將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合謀操縱價格

  以海南大印、海南龍盤園、海南萬嘉等案為例。經監管部門查明,海南龍盤園與海南萬嘉以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天然橡膠RU1010期貨合約結算價格。在2010年10月11日、12日、13日交易天然橡膠RU1010期貨合約過程中,海南龍盤園與海南萬嘉使用相同的電腦IP地址;雙方在非常接近的時間內以價格、數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式進行申報並成交;在交易前後,海南龍盤園、海南萬嘉與海南大印及海南大印的關聯公司存在較頻繁的資金往來;相關當事人筆錄顯示,海南龍盤園與海南萬嘉約定,由海南萬嘉高買,海南龍盤園高賣。這説明,兩家公司在抬高期貨合約價格上存在合謀,具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海南龍盤園在期貨市場上的違法所得為289,200元,海南萬嘉在期貨市場上的違法所得為221,475元。

  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當日或當月期貨結算價格已成為倉單交易雙方定價的重要參考。根據期貨合約價格生命週期規律,天然橡膠RU1010合約臨近交割,其價格應當趨近現貨價格,漲幅應該小,天然橡膠RU1011合約應當比天然橡膠RU1010合約漲幅大,但本案的情況恰恰相反,天然橡膠RU1010合約比天然橡膠RU1011合約漲幅大。2010年10月11日,天然橡膠RU1010合約結算價格漲幅為4.68%,臨近的天然橡膠RU1011合約漲幅為4.41%。海南大印利用操縱合約期貨結算價格來影響倉單交易價格,進而在倉單交易市場再度獲利。

  海南大印、海南龍盤園、海南萬嘉的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述操縱期貨市場的情形。相關當事人已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自買自賣操縱價格

  與海南大印、海南龍盤園、海南萬嘉的違法行為相比,膠南糧庫、劉玉江的違法案行為更為隱蔽,但仍落入法網。

  經監管部門查明,2011年5月3日,膠南糧庫持有WT105合約11手。山東得利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田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持有WT105合約。2011年5月4日,WT105合約成交量為6手,由膠南糧庫、青島田豐、得利斯交易。2011年5月4日收盤後,膠南糧庫持有WT105合約11手;青島田豐和得利斯不持有WT105合約。2011年5月4日WT105合約的交易結算價格為2,007元/噸,若無上述6手交易,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結算制度,應為1,970元/噸。2011年5月5日,膠南糧庫賣出WT105合約11手,價格2,010元/噸。

  上述交易均由劉玉江操作。膠南糧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膠南糧庫和劉玉江在申辯意見中提出,上述交易是在3個不同的單位法人賬戶之間進行的,並不是以自己為對象進行交易,證監會認定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于法無據。證監會認為,2011年5月4日,膠南糧庫、青島田豐、得利斯的WT105合約交易均由劉玉江一人操作;膠南糧庫、青島田豐、得利斯在進行交易後,原有的持倉未發生變化,其交易行為明顯非理性;劉玉江在證監會調查時承認,為了規避直接“對敲”,通過青島田豐的期貨賬戶,從膠南糧庫轉移給得利斯1手持倉。證監會認定,劉玉江2011年5月4日使用膠南糧庫、青島田豐、得利斯的期貨賬戶進行的WT105合約交易是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目的是操縱WT105合約交易結算價格,獲得非法利益。因此,證監會對膠南糧庫和劉玉江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 以案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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