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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申報撤單操縱市場受處罰

  • 發佈時間:2014-11-11 00:26:1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顧鑫

  隨著資本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近三年來,市場操縱案件數量有所增加。其中,虛假申報撤單型操縱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相關責任人受到應有的處罰。

  誤導其他投資者

  以蘇顏翔操縱市場案為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3月,證監會對蘇顏翔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立案調查。2014年1月,證監會對蘇顏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蘇顏翔控制使用“蘇顏翔”、“蘇某明”、“嚴某生”等3人賬戶,在先期建倉後,通過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撤單,隨後反向賣出,盤中連續競價階段頻繁使用小額買單申報成交,以及大額買單虛假申報後迅速撤單等方式推高股價,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進,在股價推高、其他投資者買盤跟進後,迅速反向大額賣單賣出等方式進行虛假申報操縱,共涉及“中聯重科”、“東方鉭業”等13隻股票,獲利3,805,783.71元。

  蘇顏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蘇顏翔違法所得3,805,783.71元,並處3,805,783.71元罰款。

  本案中,蘇顏翔不以實際成交為目的,頻繁進行申報和撤單,是典型的短線操縱行為,該行為誤導其他投資者對股票交易價格和供求關係的判斷,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

  “不知違規性”非理由

  蘇顏翔申辯提出,其不知道相關操作的違規性,請求證監會做出適當處罰。

  證監會認為,自2007年以來,證監會已查處了多起虛假申報撤單操縱案件,明確指出此類交易方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已公佈的處罰案例有周建明案(證監罰字〔2007〕35號)、張建雄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09〕15號)、盧道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09〕37號)、莫建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09〕43號)、沈昌宇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10〕31號)、陳國生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10號)。

  對於虛假申報撤單操縱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2010年5月發佈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均明確將相關嚴重情形列入刑事追責範圍。因此,“不知道相關操作的違規性”並不構成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

  蘇顏翔還對一些單筆操縱行為的違法所得計算方法提出了異議。證監會認為,其認定的單筆操縱獲利金額為構成操縱日賣出相應股票的獲利金額,並非當事人賬戶組交易該支股票的整體盈利情況,相關計算方法並無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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