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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 嚴厲打擊市場“害群之馬”

  • 發佈時間:2014-11-10 01:22: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的正式發佈,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則已正式落地。此次改革的一大突出特點,是針對當前部分存在重大違法、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無法正常退出市場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兩大情形: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

  具體而言,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主要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對欺詐發行公司的強制退市,二是對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

  欺詐發行針對新股發行環節,指的是上市公司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了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發行定價産生了實質性影響,或者涉嫌欺詐發行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則針對上市後的違法行為,指的是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市場影響重大,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行為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涉及*ST、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各實施環節

  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環節,根據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觸及前述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證券交易所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公司股票可繼續交易30個交易日。如未出現重大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確認無效或變更等例外情形的,公司股票將在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進入暫停上市階段,並將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被實施終止上市。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針對重大違法退市情形設置退市風險警示環節和一定交易期限,主要是考慮到該類退市情形的發生具有偶發性和突發性的特徵,為了給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必要的緩衝準備和退出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綜合考慮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訴求,本次退市制度改革針對重大違法公司的恢復上市專門規定了特別機制,即區分欺詐發行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申請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重大違法退市的實施程式與現行強制退市的相關規則一致

  重大違法退市的實施程式,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現行強制退市情形中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的程式保持一致。具體如下:

  退市風險警示由上交所業務部門直接實施;對於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在公司出現相關情形後的15個交易日內,上交所根據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暫停或終止上市決定;對於恢復上市,上交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之日後的30個交易日內,根據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同意其恢復上市決定。

  通過實施重大違法公司退市制度,將“害群之馬”清除出場,充分回應了市場關切,對於打擊和遏制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促進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將具有長遠和重要的意義。當然,該制度是否能夠達到預期效果,還有待市場和監管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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