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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召開股東會還在博弈

  • 發佈時間:2014-10-30 02:09:2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們提議的臨時股東大會肯定無法按時召開了。所需的材料,我們都提供了,可是上市公司董事會一直拖著不給公告,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面帶無奈表情的豫商集團副總裁海樂手裏握著一份厚厚的文件,裏面是計劃自行召集和主持東方銀星臨時股東大會的材料,原定的召開日期是10月28日。

  時至今日,豫商集團成為了東方銀星第一大股東,然而卻在董事會中沒有一個董事席位。當前的董事會任期到2013年已經屆滿,然而豫商集團想要對其進行改組卻絕非易事。

  2014年9月1日,豫商集團通過中信證券以持股超過10%的股東身份提出,要求提名豫商集團董事長韓宏偉等9人為東方銀星新一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東方銀星方面以中信證券僅為豫商集團開設的融資融券賬戶託管機構,並不具備獨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資格為由給予否定。此後,中信證券又對監事會提起同樣請求,二度被駁回。9月29日,中信證券函告東方銀星,稱將於10月28日自行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不過,會議通知至今並未公告。

  召開股東大會的事宜遲遲無法落實,豫商集團將矛頭直指東方銀星董事會,認為其利用拖延的方式阻礙股東行使權利。對此,東方銀星董秘溫泉並不認可,“如果符合相關規定,我們不可能剝奪股東的權利。豫商集團方面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材料還存在瑕疵,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我們希望他們能夠補充材料。”

  在一份以董事會名義發給豫商集團的文件中,東方銀星直白地指出,“中信證券不是公司股東”。此後,東方銀星董事會態度發生些許轉變,10月11日發佈公告表示“已收到中信證券上述相關授權文件,並正在與中信證券、豫商集團方面展開溝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從相關法規來看,中信證券具備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資格並沒有懸念。《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然而,豫商集團當初這次融資融券行為卻為自己增添了許多的麻煩。“東方銀星方面一直讓我們補充授權、持股情況等材料,這些都需要中信證券的協助才能完成。可是,中信證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每蓋一個公章都要經過很多手續。”海樂透露,通過東方銀星持股融資融券的財務杠桿比例很低,獲得資金只有幾千萬元,但是為了補齊上市公司要求的材料,她們不得不頻繁奔波于中信證券總部、開戶營業部之間。

  如今,雙方的舉動已經引發了監管部門的注意。河南證監局表示高度關注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重大不穩定因素問題,要求東方銀星嚴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等規定做好股東自行召開股東大會的相關配合工作,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東方銀星應當與中信證券、豫商集團就其擬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事宜建立順暢聯繫機制,及時反饋、溝通相關問題,不得無正當理由拖延、阻礙相關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一位東方銀星人士透露,在監管部門的督促下,近期公司將會就豫商集團召開改組董事會的臨時股東大會事宜進行説明性公告。“如果豫商集團的所有材料都符合規定,我們怎麼能擋得住呢。”上述人士拒絕透露是否同意發佈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公告,他只是表示:“一切按照程式來,其他的情況,我不方便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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