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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政劍指“僵而不死”痼疾

  • 發佈時間:2014-10-25 02:22:3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股民説市

  □吳學安

  近日,證監會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簡稱“退市意見”),這意味著中國股市將開啟新的退出通道。新版退市制度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嚴格執行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並進一步明確了重大違法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責任。

  而在此前,證監會就《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標誌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是《退市意見》的一大亮點。長期以來,沒有一家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而退市。為破解這一難題,《意見》將市場反響強烈、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各方認識較為統一的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並分別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

  今年6月4日,是央企退市長油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經過30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板交易後,退市長油在A股長達17年之久的時光終於宣告終結。按照上交所的計劃,長油于6月5日起正式摘牌,並以“央企退市第一股”的身份離開A股主機板市場。在退市整理期屆滿之日後的45個交易日,退市長油將於8月8日左右登陸新三板。根據規定,長油最早可在2016年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也就是説,長油能否重返A股市場將在兩年後見分曉。至此,長油成為滬深兩市2012年新退市制度實施後第一家因財務指標不滿足條件而“被動”退市的上市企業。

  新“國九條”中要求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並嚴格執行。根據“新國九條”所述內容可知,退市制度的完善是多層面的:構建符合我國實際並有利於投資者保護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並嚴格執行。支援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確保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併、股東收購、轉板等形式實施主動退市。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明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標準和程式。逐步形成公司進退有序、市場轉板順暢的良性迴圈機制。

  早在2012年底,滬深證券交易所對外正式發佈實施退市配套制度的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退市制度的有關細節,建立起完整順暢的市場化退市機制。上交所本次發佈四項退市配套業務規則,分別是《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為防止退市公司,特別是違法違規公司“一退了之”,《退市意見》針對強制退市公司和主動退市公司的不同特點,在退市後去向及交易方面做出了差異化的配套安排:一是要求證券交易所應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二是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統一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設立的專門層級掛牌交易;三是明晰重新上市的條件和程式。為妥善處理退市與民事賠償的關係,《退市意見》突出強調“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要求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或者根據《證券法》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公開承諾等協議約定,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賠償投資者損失。

  雖然重新上市將成為被終止上市公司重歸A股市場的唯一途徑,但按照滬深交易所新規則,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標準非常苛刻。其中一條標準已足以讓不少公司望而卻步,即該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該標準比創業板首發上市的標準還要高,創業板公司首發上市對凈利潤的要求僅為不少於1000萬元。綜合各方面因素,暫停上市公司必須在暫停上市後一年內做出選擇,要麼通過資産重組、變賣資産、努力經營等方式恢復上市,要麼終止上市進而退市,想繼續成為A股僵而不死的“釘子戶”已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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