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遇到網際網路 小資金享“盛宴”
- 發佈時間:2014-10-11 00:30:5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投資潮流
□本報記者 劉夏村
2分鐘、1500萬元。
日前,中信信託、百度金融、中影股份等機構聯合推出了首單網際網路消費信託。與以往動輒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的投資起點不同,這只名為“百發有戲”之《黃金時代》的網際網路理財産品的最低投資門檻僅為10元,所以剛一推出,即遭“秒殺”。
在此之前,信託與網際網路結合更為“出名”的一個案例是一家名為“信託100”的網站。該網站通過“湊份子”的形式將信託的投資起點降為100元,從而引發業界爭議。
實際上,在網際網路金融時代,一些機構正在嘗試將信託産品與網際網路相結合,意在謀求小資金的參與。而一些投資者亦被此類“小資金、高收益”的投資機會所吸引。對此,一些信託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行為尚需在投資者、信託産品銷售機構的需求與監管合規之間找到平衡點。目前情況下,進行這類投資時,投資者除了要關注信託項目本身的風險,還要警惕投資的法律障礙以及交易對手的道德風險。
網際網路上“湊份子”
在前述網際網路消費信託中,消費者獲得相關消費權益後,將消費權益注入百度消費權益信託項目,由中信信託對消費權益進行集中管理。中信信託作為獨立第三方,將發揮信託財産的獨立性和破産隔離方面的功能,為消費眾籌項目增信,同時進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項運用。
該網際網路理財産品主打“消費眾籌+電影+信託”理念。一位信託分析人士認為,這單消費信託的創新之處在於通過網際網路以眾籌模式運作,使得該信託計劃在2分鐘內募集到1500萬元,而這被視為信託與網際網路金融結合的路徑之一。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信託與網際網路金融結合有兩條路子,一是做成P2P、眾籌的模式,二是做成類“餘額寶”模式。
此前,一家被稱為“信託係餘額寶”的信託分銷網站被廣泛關注,並引發熱議。這家名為“信託100”的網站以“湊份子”的形式,將信託的投資起點設為100元。發佈在其官網上的報告顯示:“信託100的出現,通過專業團隊篩選推薦産品,資金第三方託管,專業律師保駕護航,讓湊份子買信託得以規範化、陽光化發展。”
不過,將信託投資起點降為100元,與《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背離。該辦法規定,所謂“合格投資者”,即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産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産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
所以,“信託100”的出現引發較大爭議。一位信託公司高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該行為使得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人可以投資信託,在某種意義上導致信託風險擴大,與設立合格投資者的初衷相背離。此後,監管部門公開表示,對於“信託100”分銷信託産品的行為將嚴肅處理。
小資金 高收益
不過,“信託100”至今仍在進行信託分銷,並聲稱其行為合法合規。近日,該網站的一位客服人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目前其産品銷售狀況不錯,一隻300萬元左右的産品一般三五天就可以募整合功。“信託100”在其官網發佈的一份運營報告中表示:“信託100網站註冊量、交易額在爭議聲中不斷刷新紀錄。”
對此,某信託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認為,這主要是因為有些投資者希望以較小的資金投資信託等高收益理財産品。在日常銷售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相互熟悉的小資金投資者,以湊份子的形式購買信託産品。此外。一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通過有限合夥的形式,將信託份額拆分,一般會拆分到20萬元左右。
“畢竟一次能拿出100萬元的人數量有限。”前述信託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説,通過拆分,使得小資金享受到了信託産品的高收益,而第三方理財機構也提高了銷售速度;對於信託公司來説,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發行速度。不過,他強調,在目前要使小資金參與進來,尚需在需求與監管合規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
吳曉求對媒體表示,通過網際網路金融,讓小資金可以做信託,這是一種思路,不過需要把握好法律界限。
而對於投資者來説,雖然通過這類網際網路平臺可以實現“小資金、高收益”,但其中的風險不容小覷。一位信託公司研究員認為,目前這類利用網際網路拆分信託進行銷售的機構並不多,亦沒有風險暴露,但這並不能因此就認定這類銷售行為屬於低風險。
前述信託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建議,投資者除了要關注信託項目本身風險之外,還要關注該銷售平臺的道德風險,盡可能選擇一些公信力較好的機構,規避出現類似P2P跑路的風險。一位信託法研究專家建議,投資者應當注意這種投資行為本身所隱藏的法律風險。他説,在此前的判例中,一些法院將分拆信託銷售的行為定性為“非法集資”。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