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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風險篇之“保證金風險”

  • 發佈時間:2014-09-25 00:31:4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賣方必須按照一定規則繳納保證金,作為其履行期權合約的財力擔保。這是因為期權賣方承擔著買入或賣出標的證券的義務,為了防止其違約,應當繳納保證金。當然,這一規定主要適用於賣出開倉的操作,投資者賣出平倉並不需要繳納保證金。

  具體而言,投資者在開倉賣出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時,需繳納初始保證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還需根據價格變化計算是否需要追加維持保證金。

  例如,X股票價格現在為10元,某投資者此時保證金賬戶裏共有3000元,在滿足保證金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A賣出了1張X股票的認購期權(合約乘數為1000),3個月後有義務按10元/股向交易對手方賣出100股X公司的股票,投資者A獲得1000元的權利金;如果1個月後,X公司股票價格快速上漲到20元,此時保證金賬戶將會低於維持保證金所要求的金額,而投資者由於資金短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所需的保證金,則該投資者可能會被強行平倉。

  期權經營機構會根據每日標的證券的價格,凍結一定數量的客戶資金,並且要根據每天收盤結算價,重新計算並凍結資金。也就是説,股票期權的義務方在其賣出成交之後,將每天根據保證金比例要求,保證賬上的資金足夠支付保證金。如果出現所需的保證金接近甚至超過客戶全部資金時,經營機構將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如果客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及時劃入資金,那麼投資者所持有的義務倉頭寸將有可能被強行平倉,這就是股票期權賣方所面臨的保證金風險。

  在上一篇“杠桿風險”中我們提到過,期權交易具有杠桿效應,除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外,相應的風險也成比例地放大了。如果市場朝不利的方向變化,保證金佔用將不斷增加,這時股票期權義務方需要及時足額追加保證金避免被強制平倉。如果此時投資者資金不足,只能選擇平倉止損。

  在期權投資過程中,投資者尤其是期權的義務方,應當情形地認識到資金配置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性,應該根據具體市場情況和投資策略,做好保證金管理。

  免責聲明:本欄目刊載的資訊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資訊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資訊做出決策。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刊載的資訊準確可靠,但對這些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資訊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內容敬請瀏覽上交所股票期權投教專區(http://edu.sse.com.cn/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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