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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政府作用和干預內容

  • 發佈時間:2014-09-25 00:30: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券報: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除了強化市場的作用,政府職能是否也應當發生相應的轉變?

  胡鞍鋼:我與王紹光在《政府與市場》(中國計劃出版社,2000年)一書中就明確提出,應當建設一個有為政府、有效政府,重新界定政府作用和干預內容。干預的範圍應當縮小,從“無所不管”轉向“有限領域”,從“過度干預”(越位)轉向“適度干預”(定位),從公共服務的“缺少干預”(缺位)轉向“加強干預”(到位);干預手段要轉變,從計劃、行政手段為主轉向經濟、法律手段為主,從直接控制為主轉向間接控制為主,從基於“人治”轉向“法治”,干預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監督和法律制約;干預的透明度要提高,減少干預過程中的“尋租”現象。

  具體而言,我國政府職能轉變涉及五個方面。一是宏觀調控要為各類經濟活動主體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今後在我們考慮和設計“十三五”規劃時,應進一步減少預期性指標,增加約束性指標。專項規劃也應進一步強化約束性指標。(預期性指標是給市場提供重要的引導方向和資訊,約束性指標是對政府的約束。)需要説明的是,宏觀調控只是在經濟運作出現異常波動時才實施的政策,沒有必要屢屢實施,市場也具有經濟穩定器的功能。

  二是市場監管要激發市場的競爭性和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維護市場基本秩序。首先,要施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其次,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等軟環境的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從根本上看,這對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準入門檻,提高市場主體創新性有著積極作用。最後,應當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産制度。

  三是公共服務要有效保障公共品的供應。政府負責基本公共服務,並不等於政府大包大攬,需要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擴大公眾參與,最大限度調動社會資源和各方積極性,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引導、社會充分參與的供給機制。

  四是社會治理方式應當改進。一是堅持系統治理,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二是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三是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範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係。四是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五是市場在環境保護中的不足應得到有效彌補。必須淡化“GDP崇拜”,在政府考核以及官員晉陞中引入如社會發展、生態環境等多種衡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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