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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風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

  • 發佈時間:2014-09-11 00:56: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超

  為有效提升市場服務水準,在嚴控風險的前提下為期貨公司會員單位業務發展和做大做強提供保障,滿足産業客戶和機構客戶市場參與、利用需求,大商所9月10日下發通知,對《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規則自2014年9月16日結算時起執行。新規則的執行,無疑將大大提高大連期貨市場運作品質和功能發揮水準,從而推動市場在更高層次上發展。

  據通知,此次修改涉及風險管理辦法中期貨公司會員限倉、強平、大戶報告、持倉和時間梯度保證金,以及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額度有效期調整等。具體為:取消期貨公司會員限倉及相關持倉報告制度、調整超倉強平相關規則;調整持倉梯度保證金管理模式;時間梯度保證金交割月前一個月的梯度執行時間從第十個交易日推遲至第十五個交易日;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額度有效期較原規則增加10個交易日左右,延長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交易日,臨近交割月份持倉管理改為交割月份持倉管理。

  據了解,大商所此次對規則的調整是在期貨市場、特別是期貨公司會員業務不斷發展背景下進行的,核心是放寬對會員持倉限制及保證金比例要求,進一步放寬和完善套期保值及套利交易管理。在會員限倉方面,以往的期貨公司會員限倉模式是在市場規模大幅上升時按比例進行限倉,近年來隨市場規模持續穩步增長,原有限倉模式己限制了期貨公司會員規模擴大和業務發展,新形式期貨公司對放寬持倉限制的呼聲較高。在梯度保證金方面,原標準要求較為嚴格,在防範風險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運作成本,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功能發揮。大商所在2013年放寬了各品種持倉梯度相關的持倉參數和保證金參數,並將時間梯度保證金由5個梯度簡化為2個梯度,從實施效果看市場反響良好,在推動近月合約活躍方面作用明顯,市場希望交易所能繼續放寬相關標準。在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以及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額度有效期方面,在近年大商所實施一系列制度優化措施後,各品種臨近交割月合約日趨活躍,産業客戶和機構客戶對臨近交割月持倉需求也隨之增加,在此基礎上,産業客戶和機構客戶希望交易所能進一步延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額度有效期。

  針對此次將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額度有效期延長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交易日,臨近交割月份持倉管理改為交割月份持倉管理,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臨近交割月時間雖然只有10個交易日左右,但價格敏感性高,對産業客戶套保和機構客戶投資策略實施效果影響較大。為滿足産業客戶需求,大商所前期在套期保值審批實踐中採取了類似做法,將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交易日額度進行單獨考慮。審批原則參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審批原則進行,即客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最晚可持到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交易日。在流程上間接實現了將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延長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交易日,從審批結果及市場反應看,風險可控,且市場反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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