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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風險篇之“義務方風險”

  • 發佈時間:2014-09-05 00:31:5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期權的賣出開倉後,將成為期權的義務方。對義務方而言,當期權的持有者在最後交易日行使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權利時,義務方將被交易所指派以履行對手方的義務。

  期權義務方在收取權利金的同時,也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就單純賣出期權來説,最大的收益已經鎖定為權利金收入,而承擔的損失卻可能很大。對此,我們用以下一個例子來説明。

  例如,X公司股票價格現在為10元,投資者賣出1張X公司股票的認購期權(行權價為10元,假設合約單位為100),收到100元權利金。3個月後的到期日,在X公司的股票價格分別為9元、10元、11元、12元、13元的五種情景下,投資者賣出100份期權的收益分別為100元、100元、0元、-100元、-200元。

  不難看出,期權特別是認購期權的賣方可能因為標的證券價格波動而承擔著上不封頂的虧損可能,這是對於期權賣方來説最主要的市場風險。

  既然賣方在不利價格下也要承擔義務,那麼如何保證交割過程能順利進行呢?通常的做法是讓義務方交納保證金,防止違約。由此,義務方也因此承擔了保證金風險,即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被要求提高保證金額度,若無法按時補交,則有可能被強行平倉。

  因此,總結而言,投資者作為股票期權的義務方,將面臨以下風險。

  第一,虧損“無限”的風險。當市場與投資者的判斷相反時,即投資者在賣出某個期權合約後,該期權價格便開始不斷上漲,此時投資者如果買入平倉將出現損失。而如果到期時期權為實值,則投資者可能會被指派行權,因此期權義務方潛在的虧損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過初始收入的權利金金額。理論上來講,只要期權價格漲得越高,義務方的虧損就越大,這就是義務方面臨的所謂“收益有限、虧損無限”的損益特徵。

  第二,維持保證金的風險。投資者在賣出成交之後,需要每天根據經營機構的保證金比例要求,保證賬上的資金足額。如果出現所需的保證金接近甚至超過客戶全部資金時,證券公司將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如果客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及時劃入資金,那麼他的所持有的義務倉頭寸將有可能被強行平倉。

  投資者可能會問,既然賣出期權要承擔義務,還要面臨無限的風險,為什麼還有人要賣出期權?那是因為,雖然期權的賣出方面臨著很大的損失風險,但它也有個朋友,那就是時間。只要在期權賣出後至期權到期日這段時間內,市場不發生太大的不利變動,義務方就能夠較安穩地將權利金納入囊中。舉個形象的例子,期權的賣出方就像“保險公司”,他可以通過多次的賣出開倉交易,收取“保費”收入來彌補可能發生的“災難”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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