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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漢)

  • 發佈時間:2014-08-29 17:30:59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58號

  當事人:陳漢,男,1970年4月出生,溫州銀行杭州分行副行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陳漢等內幕交易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陳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提出聽證要求。我會于2014年1月16日召開聽證會,陳漢參加了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關於內幕資訊

  2010年10月5日,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形成了《關於收購某某目標上市公司及資産重組的總體框架方案》。德力西與江門市政府方面第一次接洽是在2010年10月13日,但雙方未達成共識;德力西于2010年11月1日形成《關於要求參與甘化重組有關問題的報告》並報送給江門市政府,該報告提及德力西擬參與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甘化)的重組工作,將LED晶片製造業注入ST甘化等事宜;2010年11月17日,重組雙方(即德力西和江門市政府、江門市國資委)第二次接洽,就德力西的《關於要求參與甘化重組有關問題的報告》進行討論;第二次接洽後,德力西的《20101121廣東江門項目考察情況彙報1122(匯總稿)2010-11-23》顯示在該次接洽中江門市國資委總體認為德力西的方案與其重組想法有很多共同之處,並暗示傾向與德力西合作;第三次接洽是在2011年1月12日,經雙方協商一致,1月13日下午收市後,江門市國資委通知ST甘化,提請深交所臨時停牌5個交易日;1月14日,ST甘化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2月15日,ST甘化發佈《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等公告,“ST甘化”于同日復牌。德力西董事吳某某參與重組工作,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二、當事人陳漢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及交易的情況

  (一)陳漢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吳某某聯絡,且陳漢交易“ST甘化”的時間與二人通話時間呈現高度相關性

  陳漢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吳某某是朋友關係,二人存在資金往來。陳漢于2011年1月3日至4月26日期間與吳某某有多次通訊聯繫。兩人于2011年1月3日和1月8日(週六)通電話,而陳漢利用“陳漢”、“陳都”兩個賬戶大額買入“ST甘化”的時間正好從2011年1月10日(週一)開始。

  (二)陳漢買入“ST甘化”的行為明顯異常

  陳漢存在緊急籌措資金買入涉案股票的情形。“陳都”賬戶于2011年1月10日清倉賣出“長江證券”並買入“ST甘化”119,000股,1月11日買入“ST甘化”15,600股,1月12日買入“ST甘化”186,900股,1月13日買入“ST甘化”60,800股;“陳漢”賬戶于2011年1月11日存入3,380,000元,買入“ST甘化”94,615股,1月12日全倉買入“ST甘化”282,600股。陳漢對清倉其他股票、集中大筆資金全倉買入涉案股票的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陳漢上述買賣“ST甘化”759,515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漢在聽證會上提出:1. 2011年1月8日,本人與吳某某通話內容並非內幕資訊,而是為了商量吳某某向其借款的歸還事宜;2. 本人買入“ST甘化”出於個人判斷;3.告知書計算本人內幕交易“ST甘化”收益存在錯誤。

  我會認為:1. 陳漢關於不構成內幕交易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即便陳漢與吳某某存在借貸關係,也不能否認二人在重組即將宣告成功之際存在密切聯繫的事實;陳漢在與吳某某通信聯繫後、第三次重組談判期間賣出其他股票,買入涉案股票,並緊急籌措資金三百餘萬元全倉買入涉案股票,買入涉案股票時間與重組進程精準吻合,異常交易行為與陳漢、吳某某二人聯絡的時間呈現高度吻合,可以認定陳漢與吳某某在溝通聯繫中獲取並利用了內幕資訊。2. 陳漢關於“違法所得計算不準確”的申辯予以採納。經重新計算,陳漢的違法所得為572,506.16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沒收陳漢違法所得572,506.16元,並處以572,506.16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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