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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舜夫、王順林)

  • 發佈時間:2014-08-29 17:31:00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57號

  當事人:王舜夫,男,1963年5月出生,任上海夫雄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順林,男,1966年9月出生,2009年至2011年3月期間任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副總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ST甘化”內幕交易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王舜夫、王順林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舜夫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舜夫、王順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關於內幕資訊

  2010年10月5日,德力西形成了《關於收購某某目標上市公司及資産重組的總體框架方案》。德力西與江門市政府方面第一次接洽是在2010年10月13日,但雙方未達成共識;德力西于2010年11月1日形成《關於要求參與甘化重組有關問題的報告》並報送給江門市政府,該報告提及德力西擬參與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甘化)的重組工作,將LED晶片製造業注入ST甘化等事宜;2010年11月17日,重組雙方(即德力西和江門市政府、江門市國資委)第二次接洽,就德力西的《關於要求參與甘化重組有關問題的報告》進行討論;第二次接洽後,德力西的《20101121廣東江門項目考察情況彙報1122(匯總稿)2010-11-23》顯示在該次接洽中江門市國資委方總體認為德力西的方案與其重組想法有很多共同之處,暗示傾向與德力西合作;第三次接洽是在2011年1月12日,經雙方協商一致,1月13日下午收市後,江門市國資委通知ST甘化,提請深交所臨時停牌5個交易日;1月14日,ST甘化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2月15日,ST甘化發佈《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等公告,“ST甘化”于同日復牌。德力西副總裁王順林參與重組工作,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二、當事人王舜夫與王順林接觸及王舜夫交易的情況

  王舜夫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王順林聯絡、接觸的時間與王舜夫交易“ST甘化”的時間呈現高度相關性。王順林于2010年11月17日參與了ST甘化重組事項。王順林在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3月28日期間多次與王舜夫等有通訊聯繫。其中,王舜夫與王順林于2010年12月28日有通訊聯繫,且當天同機前往重慶。而就在2010年12月29日,王舜夫控制的“王舜夫”、“鄭朝暉”、“鄭新如”、“夫雄智慧”等四個賬戶開始買入“ST甘化”。王舜夫交易時間與雙方通訊和出行時間呈現出高度的相關性。王舜夫操作賬戶的名義持有人開戶時的委託代理人為王舜夫,且這些人曾提供授權王舜夫操作的《授權書》;王舜夫在談話筆錄中表示上述四個賬戶均由其操作,因此,王舜夫是上述賬戶的實際操作人。王舜夫操作的賬戶在王舜夫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王順林聯絡接觸、同乘一架飛機後次日開始大量買入“ST甘化”,因此認定王順林向王舜夫洩露內幕資訊。王舜夫操作四個賬戶在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間買賣“ST甘化”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王舜夫操作的賬戶因內幕交易“ST甘化”盈利5,852,827.34元。

  王順林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洩露內幕資訊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舜夫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1. 本人操作“ST甘化”出於自己分析,買賣沒有內幕交易特徵;2. “鄭朝暉”、“鄭新如”、“夫雄智慧”等三個賬戶都是代理關係,因此,四個賬戶應當區別對待。

  我會認為:1. 王舜夫關於買賣基於自己分析的申辯不予採納。王舜夫的內幕交易特徵明顯,在與知情人同乘一架飛機後次日立即下單買入涉案股票,投入金額大,決策果斷,異常交易行為時間點、王舜夫與知情人接觸的時間點、重組進程三者之間高度吻合,構成內幕交易;王舜夫的陳述申辯不足以推翻內幕交易認定。2. 王舜夫提出“其操作的四個賬戶中除本人外的三個賬戶為代理關係,資金與本人無關”的申辯有一定道理:開戶協議及授權委託書上明確表述了代理關係;從賬戶資金往來看,三個賬戶中的資金也非其所有。但是,這並不能改變王舜夫是違法行為責任人的性質認定,只是表明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在其代理交易的相關賬戶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王順林處以10萬元罰款。

  二、沒收王舜夫內幕交易行為的違法所得5,852,827.34元(其中“王舜夫”賬戶違法所得887,101.32元,“鄭朝暉”賬戶違法所得1,060,518.88元,“鄭新如”賬戶違法所得1,914,169.63元,“夫雄智慧”賬戶違法所得1,991,046.51元),並處以1,774,202.64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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