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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狄奇、姚錦聰、王仲鳴、陳述)

  • 發佈時間:2014-08-29 17:31:00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56號

  當事人:陳狄奇,男,1981年7月出生,任德信豐益(北京)資本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德信豐益)合夥人。

  姚錦聰,男,1968年9月出生,任德信豐益合夥人。

  王仲鳴,男,1981年10月出生,任德信豐益投資經理。

  陳 述,男,1981年9月出生,任德信豐益投資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ST甘化”內幕交易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陳狄奇、姚錦聰、王仲鳴、陳述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姚錦聰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狄奇、姚錦聰、王仲鳴、陳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關於內幕資訊

  2010年10月5日,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形成《關於收購某某目標上市公司及資産重組的總體框架方案》。德力西與江門市政府方面第一次接洽是在2010年10月13日,但雙方未達成共識;德力西于2010年11月1日形成《關於要求參與甘化重組有關問題的報告》並報送給江門市政府,上述報告提及德力西擬參與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甘化)的重組工作,將LED晶片製造業注入ST甘化等事宜;2010年11月17日,重組雙方(即德力西和江門市政府、江門市國資委)第二次接洽,就德力西的《關於要求參與甘化重組有關問題的報告》進行討論;第二次接洽後,德力西的《20101121廣東江門項目考察情況彙報1122(匯總稿)2010-11-23》顯示在該次接洽中江門市國資委方面總體認為德力西的方案與其重組想法有很多共同之處,並暗示傾向與德力西合作;第三次接洽是在2011年1月12日,經雙方協商一致,1月13日下午收市後,江門市國資委通知ST甘化,提請深交所臨時停牌5個交易日;1月14日,ST甘化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2月15日,ST甘化發佈《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等公告,“ST甘化”于同日復牌。德力西為德信豐益的有限合夥人。德信豐益合夥人陳狄奇、姚錦聰,德信豐益投資經理王仲鳴、德信豐益投資助理陳述在內幕資訊公開前知悉了內幕資訊。

  二、相關當事人參與重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況

  (一)陳狄奇知悉內幕資訊及交易“ST甘化”的情況

  陳狄奇為德信豐益合夥人,主要負責德信豐益的行政事務。陳狄奇2010年10月12日收到過內幕資訊知情人姚錦聰出差記錄的郵件,內容為姚錦聰于2010年10月13日至15日赴廣東參與重組項目;德信豐益投資經理王仲鳴曾經參與《甘化重組投資分析》的草擬修訂工作,是內幕資訊知情人。陳狄奇承認聽到王仲鳴和姚錦聰在辦公室內討論過與ST甘化土地有關的資訊(職工安置、政府補貼、轉商業用地等),而王仲鳴與姚錦聰談論的問題正是2010年11月17日第二次重組談判江門市國資委對德力西有興趣後談到的內容;王仲鳴在談話筆錄中表示其在2011年1月聽到陳狄奇、陳述在討論ST甘化重組應該快要成功了。因此,陳狄奇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應當在2010年11月17日第二次重組談判之後,在2011年1月12日第三次重組談判以前。陳狄奇2011年1月11日、12日和13日通過“陳狄奇”賬戶買入“ST甘化”117,500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陳狄奇因內幕交易“ST甘化”盈利682,664.26元。

  (二)姚錦聰參與重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況

  姚錦聰參與了ST甘化重組的接洽談判全過程,是內幕資訊知情人,其工作郵箱顯示,姚錦聰在2010年10月8日即確定10月12日到江門出差談重組一事。這説明其不晚于2010年10月8日知悉德力西重組ST甘化一事。姚錦聰是“姚錦聰”賬戶的控制人,賬戶資金屬於其自有資金。姚錦聰于2011年1月10日、11日和12日合計買入“ST甘化”60,000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姚錦聰因內幕交易“ST甘化”盈利52,745元。

  (三)王仲鳴參與重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況

  王仲鳴2010年10月8日參與了ST甘化重組事項,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王仲鳴通過“王仲鳴”賬戶,在2010年10月12日至2011年1月10日買入“ST甘化”28,200股並在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間賣出28,200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王仲鳴因內幕交易“ST甘化”盈利2,743.58元。

  (四)陳述參與重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況

  陳述因工作關係于2010年10月9日知悉了ST甘化重組這一內幕資訊,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陳述2011年1月11日通過“陳述”賬戶買入“ST甘化”5,000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陳述因內幕交易“ST甘化”盈利22,509.0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姚錦聰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本人長期脫離談判以至於誤以為談判不能夠成功,故買入“ST甘化”,並無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蓄意等意見。

  我會認為,姚錦聰知悉內幕資訊並且交易,因此,其“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蓄意”等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陳狄奇違法所得682,664.26元,並處以682,664.26元罰款;

  二、沒收姚錦聰違法所得52,745元,並處以52,745元罰款;

  三、對王仲鳴處以3萬元罰款;

  四、對陳述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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