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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準備篇之“做市商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8-21 00:56:3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泰君安證券 衍生品經紀業務部

  某種意義上來説,期權市場有兩類參與者——公眾投資者和做市商。公眾投資者既包括個人投資者,也包括專業的機構投資者,比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對衝基金等。做市商一般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機構擔任,向公眾投資者提供雙邊報價,以自有資金進行期權合約買賣。

  試想一下,某一行權價格的期權合約沒有流動性,導致買家因為沒有對手方而無法實現購買需求,該如何解決呢?這時就需要有一個仲介機構出面,通過自己的仲介性買賣提供流動性,為公眾投資者提供對手盤,這個仲介機構就是“做市商”。一般來説,做市商有雙邊報價的義務: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只要投資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買價與賣價之間存在一個價差,用來補償做市商的風險,這種交易制度類似于居民到銀行櫃檯上買賣外匯。

  做市商制度的分類

  期權的交易制度可以分為集合競價、連續交易和做市商制度。集合競價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委託進行一次集中撮合處理過程;連續競價制度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由交易所對訂單進行連續撮合,A股股票市場採用的就是這種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又分成壟斷做市商制度和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前者是指某一隻證券只有一個做市商,後者是指一隻證券至少有兩名以上做市商,比如做市商制度的發源地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實行的就是競爭性做市商制度。

  目前,上交所開展的期權全真模擬交易採用的是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做市商就期權合約不斷向投資者報出買賣價格,並在相應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在交易系統中並不享有特殊地位,做市商的雙邊報價與投資者的委託共同參與集中撮合,交易仍然嚴格按照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

  做市商的義務

  1.保持市場的流動性

  投資者隨時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報價買入、賣出期權合約,不會因為市場只有買方或者賣方而無法交易,從而保持了市場的流動性。

  2.保持市場價格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在只有公眾投資者的市場中,過大的買盤會過度推高價格,過大的賣盤會過度推低價格,價格波動較大。由於做市商是在充分研究期權合約的價值後,結合市場供求關係報價的,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價格波動。

  3.抑制價格操縱

  做市商一般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後續融資能力,具有較高的價值分析和判斷能力,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報價和交易,從而使操縱者有所顧忌,一方面操縱者不願意“抬轎”,另一方面也擔心做市商的行為會抑制市場價格。

  做市商的權利

  如果做市商報出賣價後持續無市,該做市商必須進一步降低賣價直至出現成交,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有可能發生虧損。保障交易連續性是做市商必須履行的義務,作為回報,做市商的保證金要求和交易稅費標準一般會低於公眾投資者。做市商通過買賣雙向報價的適當價差來補償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並實現一定的利潤。正是這種對市場和做市商互利的交易組織機制,確保了市場的平衡和流動性。

  做市商 ≠“莊家”

  在香港和台灣地區,人們習慣把做市商稱為 “莊家”,這會引起投資者對做市商制度的誤解。A股市場上我們通常將“莊家”理解為那些通過操縱股價獲得鉅額利益的投資者,其行為屬於法律法規嚴格禁止的。而做市商的出現實質上是為了保障交易的連續性,以避免有行無市的現象發生,其做市行為完全依據公開資訊,並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管,因此做市商並不等同於“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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