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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本結構重大調整應經證監會批准

  • 發佈時間:2014-08-16 01:22:3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政府網消息,根據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日前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進行多處修改,包括未來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此外,原本規定為“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修改後刪除了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表述。原規定“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産進行集合投資,或者使用客戶資産專項投資于特定目標産品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為“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産進行集合投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等。

  此外,此次修改還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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