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風控政策變遷
- 發佈時間:2014-08-05 00:30: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朱茵
2006年1月,證監會首次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根據《辦法》,證券公司可從事的業務範圍與規模與其凈資本規模掛鉤。我國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開始由業務準入監管轉向實時數據監控。
同年4月,證監會再次就上述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與首次徵求意見時相比,辦法取消了凈資産要求,引入了風險準備要求,並將風險準備與券商凈資本掛鉤。辦法設計了兩個層次的風險控制指標:一是規定凈資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及其標準,使公司業務範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準相匹配;二是引入風險準備概念,規定證券公司應根據業務規模計算風險準備,以實現對各項業務規模的間接控制,同時配合對部分高風險業務規模進行直接控制,從而建立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準動態掛鉤機制,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可以説,當初設定凈資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作為證券公司從事某項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之一,實現證券公司業務範圍與其凈資本水準相匹配;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規定的凈資本充足標準,以滿足流動性需要並抵禦潛在風險,從而保證客戶資産的安全。
2006年7月,經過兩次徵求意見後,《辦法》正式發佈,並於當年11月1日實施,恰與10月底的券商整改“大限”相互銜接,這標誌著《辦法》成為券商常規監管期的監管指針。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大大放寬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的凈資本比例要求,同時降低了承銷業務和資産管理業務的風險準備要求,為券商發展業務留足空間。
2007年8月,證監會發出通知,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做出調整。其中,證券公司自營股票投資和“其他股權投資”的凈資本扣減比例均被提升。這是在發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第一版凈資本計算表之後,證監會對凈資本計算規則、風險控制指標及其標準、風險準備的計算比例、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的首次調整。2007年9月,證監會開始啟動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調研工作。修訂後的《辦法》日前公開徵求意見。
隨著行業創新大會的召開,管理層和業內人士都意識到監管指標調整的必要。2012年1月17日,證監會發佈《完善證券公司風控指標體系總體思路(徵求意見稿)》,建議取消證券公司凈資本率不得低於40%的監管指標,取而代之的是核心凈資本與資産總額比例不得低於5%的新監管指標;將證券公司的凈資産與負債比例下限從20%調整至10%。但此後徵求意見稿遲遲沒有出臺。
2012年4月11日,證監會發佈修改《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分別下調自營、資管、融資融券、分支機構等的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標準,並下調A、B類公司計算風險資本準備的倍數。2012年11月16日,證監會發佈《關於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規定》,調低券商凈資本計算時多個項目的扣減比例。
2013年7月,證監會就券商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管理徵求意見。認為證券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現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初期擬從嚴要求。對已被國債期貨合約佔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對已進行風險對衝的國債期貨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衝的國債期貨按投資規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同時將國債期貨投資規模納入“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進行規模控制。投資規模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的5%計算,並表示今後視行業開展情況,再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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