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興資源遭上交所通報批評
- 發佈時間:2014-08-09 11:29: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創興資源曾于4月30日發佈一則感情色彩強烈的“咆哮式”臨時公告,濫用上市公司法定資訊披露渠道,引起市場和投資者廣泛關注。8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在督促落實承諾事項,以及核實查證有關事實和當事人責任後,上交所于7月14日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對該事項進行了審議並形成處分決定:對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陳冠全,時任董事兼執行總裁顧簡兵、黃福生,時任董事周清松,時任獨立董事畢鳳仙,時任總裁劉正,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燕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交所指出,創興資源公告中“關於媒體的惡意報道”涉及公司及創始人陳榕生與有關媒體及個人的糾紛,相關內容不屬於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公司未區分單純的媒體糾紛與上市公司法定資訊披露事項,濫用法定資訊披露渠道,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的規定。
上交所表示,創興資源公告中指稱公司受到媒體惡意報道敲詐,其“結果也直接影響了公司股價的滑坡、暴跌”,但未就相關主張提供事實基礎;公告中“小人”、“專業敲詐高手”、“手段非常陰險、狡猾”等表述屬非事實描述性語言,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5條和第2.11條的規定。
對於創興資源公告中披露的大股東無償贈送上市公司資産、增持公司股票及推動公司重組等承諾事項,上交所認為,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要求,未披露承諾的具體內容、承諾履行方式和時間及制約措施等內容,也未提供大股東作出上述相關承諾的書面證明文件。對於增持事項,未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的要求披露具體增持計劃。這些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7條的規定。(萬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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