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莉代表建議整治借貸亂象
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
套路貸、校園貸、裸貸……近年來,非法放貸行為多發,手段不斷更新,令人防不勝防,由此引發當事人自殺自殘等惡性後果的案件屢見不鮮。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非法放貸問題嚴峻,已經形成地下産業鏈,給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帶來隱患,同時危及金融安全。不過現行法律規制力度有限,審判也陷入很大的困境。”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3月7日,她和另外5位全國人大代表一起,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的建議。
據了解,2012年,房山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僅四五百件,而去年已增長至近三千件。厲莉調研發現,很多基層法院的情況與房山法院類似,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大量涌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民間經營性放貸行為。
民間經營性放貸業務快速發展,雖然在滿足部分群體的資金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如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侵犯個人隱私、過度信貸、虛假訴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厲莉建議,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放貸行為,即非法放貸入罪。
她告訴記者,非法放貸行為的地下性、隱蔽性、逃避性,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重重困難。非法放貸主體故意不取得經營資質,進行地下經營性放貸,司法機關在民事審理中,也很難認定其是否屬於經營性質的放貸。
刑事層面,一些非法放貸主體對債務人實施的多為威脅、恐嚇、滋擾等軟暴力,這些軟暴力遊走于現行法律邊緣。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面對非法放貸過程中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行為時,往往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觸犯了現行刑法,法律懲治的也只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等衍生行為,而無法打擊非法放貸這一根本誘因。
厲莉提出,應在刑法中明確設立“非法放貸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有“以暴力、脅迫、欺詐、尋釁滋擾等方式催討債務的”“侵犯、洩露他人隱私的”“非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為目的,阻礙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等9類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