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9日下午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兩份報告顯示,過去5年在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兩高”均重拳出擊,嚴懲了“e租寶”非法集資、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等金融犯罪。
以下為被寫入了兩高報告的部分金融案件:
1、“e租寶”非法集資案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情況下,通過“e租寶”等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發佈虛假融資租貨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理財産品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銷售,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鉅額資金,造成大量集資款損失,對社會金融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巨大損害。此外,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還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2017年11月29日,經北京高院二審終審,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18.03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安徽鈺誠控股集團罰金1億元;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全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並罰判處丁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罰金1億元;並對丁甸等25人判處相應刑罰。相關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涉案財産善後處置,穩妥開展資訊核實、資産變現、資金清退等工作。“e租寶”其他相關案件由各地法院依法審理。
2、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長或實際控制人(均另案處理),合謀利用資訊優勢實施多起證券交易操縱行為,從中非法獲得鉅額利益。2017年1月23日,山東青島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徐翔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10億元,沒收違法所得93億元,判處其他被告人相應刑罰。
3、全國首例證券支援訴訟案
指原告劉某等14人與被告匹凸匹金融資訊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鮮某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2016年3月,被告公司因存在未及時披露多項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事項的虛假陳述行為,被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劉某等14名原告作為被告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因該虛假陳述行為造成投資損失而提起民事訴訟。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證監會下屬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通過選派證券法律專業人員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並給予一定物質補助等方式,支援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2017年5月19日,上海一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關於支援訴訟的規定審理的首例證券支援訴訟案件,對於解決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高、舉證較為困難等問題,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示範意義。
4、馬樂案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馬樂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利用掌控的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76隻,累計成交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912萬餘元。2014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馬樂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援抗訴。2014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抗訴。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採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馬樂被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並收監執行。此案具有典型性,明確了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適用刑法第180條的標準,對於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依法準確有效打擊同類型犯罪,促進規範證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5、伊世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
2015年6月至7月,伊世頓公司利用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濫用高頻程式化交易,操縱中證5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滬深3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獲取非法利益3.89億余元。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2016年7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對伊世頓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高燕等人提起公訴。伊世頓公司被判處罰金3億元,沒收違法所得3.89億余元,高燕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並處罰金。
6、顧雛軍案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3起重大涉産權案件之一。2009年3月25日,廣東高院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顧雛軍(原係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等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挪用資金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對顧雛軍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660萬元,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680萬元。顧雛軍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顧雛軍的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于2017年12月27日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本案。2018年1月28日,該案合議庭約談顧雛軍及其辯護人,聽取他們關於該案的申訴理由等意見。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7、重慶鋼鐵(2.490, -0.09, -3.49%)破産重整案
重慶鋼鐵係重慶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獨家發起設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分別在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交所掛牌交易,涉及職工、股東、債權人眾多。自2010年以來,該公司一直處於經營困難狀態,2011年至2016年公司實際虧損238億元。因連續兩年虧損,且2016年凈資産為負,該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17年7月3日,重慶一中院受理該公司破産重整案後,經四個多月的審理,于11月20日裁定批准破産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式,12月29日裁定確認破産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目前,重慶鋼鐵各項生産指標日趨向好。
8、東北特鋼破産重整案
東北特鋼是國有大型特殊鋼生産企業,共有職工7000余人,自2016年3月起陷入嚴重債務危機。2016年10月,根據債權人申請,遼寧大連中院裁定對東北特鋼破産重整。2017年6月,經核定,東北特鋼整體負債規模達到700多億元。審理過程中,大連中院採取實事求是調整投資人權益、對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及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實施留債處理、以“現金+債轉股”的方式讓債權人分享企業未來收益等形式,指導形成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在東北特鋼投資人組和各債權組高票表決通過。2017年8月11日,大連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2017年10月以來,東北特鋼經營效益發生根本性改變,目前繼續保持盈利向好態勢。
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報告中表示:
過去5年在依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加強金融審判工作意見,審結借款、保險、證券等案件503萬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審結全國首例證券支援訴訟等案件,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完善融資租賃案件法律適用規則,支援和保障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審結民間借貸案件705.9萬件,規範民間融資行為。審結網際網路金融案件15.2萬件,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嚴懲非法集資、內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北京等法院審結“e租寶”非法集資案,山東法院審結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切實維護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工作報告中指出:
在堅決防範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方面,過去5年積極投入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起訴破壞金融管理程式、金融詐騙犯罪14.4萬人,是前五年的2.2倍。突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起訴8.2萬人,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e租寶”、“中晉係”、“善心匯”、等重大案件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廣東、山東、上海等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馬樂案、徐翔案、伊世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等重大案件,堅決維護經濟金融安全。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