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兩會于日前召開。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葉氏集團董事長葉青提出:關於禁止機動車輛“紅燈右轉”的建議。
葉青委員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可以理解為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具有有限的通行權,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右轉彎車輛普遍認為自身具有絕對通行權,不僅不會避讓行人,甚至加速通行。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在沒有右轉專用信號燈的情況下,允許紅燈右轉,初衷是紅燈的時候讓右轉車繼續通行,可以減少車輛積壓,提高通行效率。在車輛稀疏的路口,紅燈右轉的確可以明顯提高通行效率;但是在擁擠路段,紅燈右轉所得到的通行效率是以犧牲被放行直行車以及行人、非機動車的通行效率為前提的,與交替通行無異,並且引發了更多的交通問題。
首先,行人、非機動車在綠燈的時候往往被右轉車輛阻礙了通行,迫使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或者停在離路口特別靠前的位置,增加了交通事故風險。
另外,右轉車輛具有較大視野盲區,如果右轉車輛不具備主動避讓行人的意識,紅燈右轉時容易造成碾壓行人。尤其是大貨車、挂車右轉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不在少數。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汽車保有量和道路交通壓力不斷增加,尤其城市道路的機動車、行人、非機動車都比較多,道路交通情況複雜,因此“紅燈右轉”不僅沒有提高通行效率的作用,反而影響了行人、非機動車的通行效率,失去了實際意義。
國際上通用做法是,在人煙稀少的偏僻路段標明紅燈可以右轉,主路和城市道路普遍禁止紅燈右轉。部分國家在標識“紅燈右轉”的路口,要求右轉車輛必須減速慢行,或者必須完全停車確定沒有行人以後,方可右轉。葉青委員建議: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於“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的規定。更改為“在有‘允許紅燈右轉’標識的路段可以紅燈右轉,沒有標識的路段一律不允許右轉。”另外,在城市主要路段全面禁止“紅燈右轉”。在人流和車流量確實較少的路段,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設置“允許紅燈右轉”的標識。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