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長金鵬輝6日表示,經他首倡,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聯董事長葛華勇,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長殷興山,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金融辦副主任解冬附議,共同提交了《關於制定出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的建議》的提案。
提案指出,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抓住問題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類施策,以資本金來源和防止不當關聯交易為重點,加強對股東的穿透監管,切實防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
金鵬輝表示,目前,我國在實踐中已發展形成了兩大類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點的機構:第一類是由金融機構通過投資其他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綜合化金融集團。第二類是由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徵。部分非金融企業熱衷於投資金融業,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風險隱蔽性強,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一些領域金融風險有所累積和暴露,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
但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類型、風險程度、監管主體等問題上存在一定分歧,監管盲點和監管缺失導致金融控股公司風險不斷累積。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是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迫切需要。
金鵬輝表示,提案對此提出四點建議: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可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相關規則。短期看,可以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的形式,出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從長期看,為從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的法律層級,宜由國務院頒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條例”,將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納入到整體監管架構體系中。監管主要內容包括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市場準入審批;股東、資金來源審查;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準;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公司和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
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將其作為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機構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的主監管機構,同時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監管。
三是抓住問題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類施策。鋻於目前我國各類主體投資金融業數量繁多,應按照抓大放小原則,從系統重要性角度考慮,將規模較大、風險外溢程度較高的機構納入監管範疇。目前商業銀行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被納入監管,有關銀行並表處理的監管規定已經實施運作,風險隱患相對較小,其監管重點主要是銀行與非銀行子公司的業務合作。對於保險係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民營控股金融集團、網際網路金融集團等,應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
四是以資本金來源和防止不當關聯交易為重點,加強對股東的穿透監管。厘清股權關係,掌握最終受益人所有權資訊,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基礎。要嚴格股東資質和股權結構監管,明晰公司治理結構,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資層級、交叉持股、交叉任職等;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監管,建立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團總體風險情況的並表監管機制;強化關聯交易監管,嚴防通過不當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和客戶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觀審慎管理、穿透式監管和監管協調,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發展。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