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5日訊“大量農民進城務工,農村宅基地及住房因此出現大量閒置。數據顯示,目前大概有3000多萬畝農村宅基地是閒置的,它比我國城市目前已有的住宅面積的總和還要大,為什麼不能把農村宅基地有效利用起來呢?”全國人大代表蔡繼明日前在接受《農村金融時報》等媒體集體採訪時説。
為盤活農村宅基地和住房,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今年全國兩會,蔡繼明帶來了《關於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改革的建議》。
據蔡繼明介紹,農村土地抵押涉承包地(即耕地)和宅基地。“目前,隨著《土地承包法》完成修訂,承包地抵押的法律和政策障礙都消除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全面推開條件已經具備,但農房(包括宅基地)抵押貸款仍難以推進,原因之一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而在大多數村莊已實現一戶一宅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人,這就使農房抵押物難以通過拍賣變現。此外,現行《物權法》和《擔保法》也沒有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職能。所以金融機構若接受宅基地作為抵押品,在處置抵押品時會遇到法律和政策障礙,這就難以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針對上述問題,蔡繼明建議,首先應在土地管理法中取消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範圍的限制,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村莊之間和城鄉之間流轉。
其次,建議賦予農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其宅基地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是符合《物權法》規定的。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完整的用益物權是完全可以用於抵押的。問題在於《物權法》對城市國有宅基地和農村集體宅基地的權能做了不同規定,前者叫‘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擁有《物權法》所賦予的用益物權的一切權能,後者叫‘宅基地使用權’,其使用權人只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沒有收益權,更不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蔡繼明説。所以,他建議修改《物權法》相關內容,使農村集體宅基地與城市國有宅基地具有同等的用益物權,使《物權法》的條款前後一致。
最後,蔡繼明建議取消《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對農村宅基地抵押的限制。在他看來,農村宅基地的抵押權如果不能實現,就堵塞了農民獲得財産收益的渠道。只有將法律上的障礙消除了之後,農村宅基地的抵押才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地推行。
(農村金融時報 記者: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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