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日期
《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17〕1842號)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
2.適用範圍
適用於2017年9月25日以後批准資助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3.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依託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4.資助方式
一般按項目類型實行定額補助資助方式。
5.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産權事務費、勞務費、諮詢費、其他費用。
所有直接費用開支科目均無比例限制,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編報預算。
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託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結題驗收、項目經費審計等管理費用及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資助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20%核定。環境條件促進項目不得列支間接費用。
6.勞務費
勞務費無比例限制,可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及項目組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可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準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7.下放預算調整許可權
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依託單位據實核準,每年年底和驗收時向基金辦備案。
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設備費、勞務費、諮詢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整。
8.結余資金管理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對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的項目,且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的,結余資金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原則上支援原項目負責人開展課題延續性研究或相關研究。兩年後(自驗收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仍未使用完的,30日內按規定收回。
對終止、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應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規定收回。
9.合作研究
有合作單位的項目,應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經費預算、決算並經依託單位審核。
合作研究經費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説明,並與合作研究單位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合作研究資金轉撥以預算和合作協議為依據。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依託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10.資金支出
資金支出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減少現金支出,實現“痕跡”管理。
11.監督檢查
基金辦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依託單位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依託單位應及時向基金辦報告。
12.信用管理
基金辦應對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組織、實施、驗收以及履行經費管理等方面的信用,按照市科委或自然科學基金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級及績效考評作為項目立項、間接費用核定、結余經費使用等的重要參考。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全文詳見:http://bjnsf.org/nsf_jjwj/201708/t20170831_14614.html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