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監管層關於上市公司股東中存在疑似一致行動人且“舉牌”未報的問詢,火炬電子相關股東方面的回復避實就虛,引來監管層的第二道問詢函。
首先,上交所24日發出首份問詢函稱,其在市場監察中發現,火炬電子部分股東賬戶存在關聯,疑似構成一致行動人。這部分股東包括:中海信託-中海-浦江之星50號、浦江之星165號、浦江之星177號,以及華寶信託-中山證券睿翔1號等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
上交所指出,上述股東賬戶分別在去年8月26日至11月15日、今年1月11日至1月13日、今年3月14日至8月31日等三個時期,合計持股數量佔火炬電子總股本的比例超過5%。同樣,截至今年10月19日,上述股東賬戶合計持股佔火炬電子總股本的比例也超過5%。
就此,火炬電子向中海信託、華寶信託等進行了徵詢,但相關回復並未完全解答市場各方的疑問。
中海信託在回復中承認,其設立了中海-浦江之星177號、浦江之星165號及浦江之星50號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且上述三個信託計劃由同一家公司擔任投資顧問。據中海信託透露,截至今年10月24日,上述三個信託計劃持有火炬電子4.57%的股份,而中海信託管理的所有信託産品持有火炬電子約4.82%的股份。不過,自去年2月至今,中海信託管理的所有信託産品持有的火炬電子股份均不超過總股本的5%,因此不存在應履行的披露義務。
中海信託方面還強調,其未就上述三個信託項目與任何其他投資者簽署涉及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協議或做相關安排,中海信託與華寶信託之間也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且並不了解對方信託産品的運作情況。中海信託認為,根據已知資訊,其沒有未履行的披露義務。
華寶信託的回復口徑與中海信託大致相同,華寶信託確認“華寶-睿翔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其管理的集合信託産品,由委託人指定代表對信託計劃財産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託人指令。華寶信託表示,睿翔1號存續期間,信託計劃下持有的火炬電子的股數存在變動,持有期間均未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投資比例符合信託計劃的風控要求。
但事實上,由於中海信託、華寶信託皆未透露上述信託計劃的實際受益人,因此外界也難以獲得足夠資訊來最終判斷,上述相關賬戶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中海信託還表示,其願意接受監管部門和上交所的專業指導,若監管層確定問詢函中所提及的四個賬戶屬於一致行動關係,其將配合履行披露義務。
今日,火炬電子還公告收到第二份問詢函,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進一步核實後補充披露四個信託計劃是否存在屬於同一投資顧問的情形。此外,上交所要求火炬電子向相關股東核實信託合同中有關信託計劃投資決策權、交易指令、股東表決權等的具體約定,是否存在委託交易等構成一致行動關係的情形。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