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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發出新信號

  • 發佈時間:2016-05-17 09:31:11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完善人才評價機制,首要任務是發揮市場主體在人才評價中的基礎作用和主導作用,減少政府對用人主體的干預。"

  "人才競爭優勢最終體現在制度競爭優勢上,作為世界主要國家引進人才的重要手段,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完善程度已成為一個國家發展階段、開放程度的重要標誌。"

  中央日前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全文公佈,並在京召開貫徹落實意見座談會。開展意見調研起草工作以來,一些部門著手對一些制約人才發展的沉疴痼疾進行改革,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推動改革任務落地見效起到了示範帶動作用。

  加強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

  不拒眾流,方為江海。今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的意見》,對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廣泛吸納世界各國優秀人才。

  文件著力在積極服務重點引才計劃的基礎上,建立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市場化評價標準,對長期在華工作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放寬任職單位、取消職務級別等限制,進一步暢通在國家重點支援的行業和領域就業的外國人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轉換機制,放寬外國優秀留學生在華工作限制併為其申請永久居留提供渠道。

  “這有利於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是主動應對國際人才競爭的策略選擇。”國家外國專家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高翔表示,人才競爭優勢最終體現在制度競爭優勢上,隨著中國對外國籍優秀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一些外國人要求在中國永久居留並享有相關便利的願望也更加強烈。作為世界主要國家引進人才的重要手段,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完善程度已成為一個國家發展階段、開放程度的重要標誌。

  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

  簡政放權是人才管理體制改革中的核心。一直以來,改革人才管理體制,成為廣大用人主體和人才的熱切期盼。

  目前,教育部正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文件。主要包括高校自主選聘教學科研人員,研究制定符合教學科研單位特點的“雙肩挑”人員管理辦法。在高校科研評價方面,主要包括推進科技和人才評價制度改革,形成正確的評價導向、公允的評價標準,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科研輕教學等傾向。讓大學教師從過多過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瑣的表格中解放出來。

  加快推進人才評價制度改革

  近年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為重點,推進人才評價制度改革,探索更為科學有效的人才評價體系。

  取消了272項職業資格,佔國務院部門設置職業資格總數的44%。初步實現了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基本取消,各部門未經批准自行設置的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基本取消。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增設了正高級職稱,使評價對象擁有和教授、研究員同樣的職業發展空間。基層衛生專技人員職稱評審改革完善後,醫療服務水準、品質和業績成為新導向,論文外語不再是“硬杠杠”。

  針對廣大科研人員反映的科研和人才項目評審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改進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工作,為廣大人才鬆綁。大幅度精簡評審項目,總體精簡了29%。進一步簡化評審環節。通過開展中央地方聯合評審、壓縮評審時間、減少會議評審、建立評審資訊互認共用機制等,進一步簡化評審環節,減輕科研人員的評審壓力,發出“無評審月”倡議。完善評審機制。積極探索解決交叉申報和重復立項問題,探索科技項目分類評價機制,努力豐富評審形式,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建立評審監督機制,使評審機制進一步完善。

  在中國社科院人事教育局局長張冠梓看來,發揮人才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必須深化改革,科學制定評價標準,規範和減少對人才的行政評價,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評價機制的作用。張冠梓表示,完善人才評價機制,首要任務是發揮市場主體在人才評價中的基礎作用和主導作用,減少政府對用人主體的干預。

  更加靈活的“走出去”政策

  鼓勵和支援高校和科研院所“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重大科技計劃、科學工程和專業學術交流,有助於實現國際協同創新,提升我國教育科研水準。

  日前,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外辦、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6部門《關於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教學科研人員學術性質的出國與其他性質的出國實施以任務為導向的區別管理。

  今後,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含退離休返聘人員)以及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在因公出國管理要素審核等方面實施更加靈活的政策。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將更加便利、高效。

  文件強化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方面2項自主權,一是將學術交流合作的具體界定職責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就是説,在因公出國管理中,哪些屬於學術交流合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界定,這也符合其專業性特點。二是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年度計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負責管理,由原先需要按外事審批許可權報批,調整為報備,主要供上級管理部門宏觀把握。

  針對國內引進的“海歸”人才出國開展學術交流,文件也明確了相關政策,提出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執行公務原則上仍需要持因公護照,但對於像持外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的“海歸”人才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在履行必要手續後,可持普通護照出國執行公務,並予報銷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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