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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外國人可參加國內社保

  • 發佈時間:2016-02-19 07:33: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的意見》,對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明確了永久居留外國人在出入境、就業、購房、辦理金融業務、申領駕照、子女入學、交通出行、住宿登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資格待遇。

  在四方面提出改革意見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在四方面對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提出了改革意見。一是增設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市場化渠道,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各自優勢,進一步便利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二是調整各類永久居留申請情形,逐步擴大簽發範圍,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三是全面落實永久居留資格待遇,建立社會融入機制,提升永久居留外國人的社會服務水準。四是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各項措施,提升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水準。

  申請人聘雇單位範圍擴大

  2015年6月,公安部決定擴大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外國人工作單位範圍,新增了國家實驗室等7類科研機構。此次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擴大永久居留申請人聘雇單位類型範圍,取消職務級別限制,放寬居住時限要求。意見還提出,對在國家重點支援的行業和領域工作的外國人,暢通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轉換機制。放寬外國優秀留學生在華工作限制,為其畢業後在中國境內工作和申請永久居留提供渠道。根據意見精神,公安部已經在上海科創中心和北京中關村試點實施相關政策。

  意見還回應家庭團聚人員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提出要擴大家庭團聚人員申請永久居留類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對長期在華居住、曾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提供申請永久居留的渠道,以便利海外華人出入境、回國探親和工作。

  明確永久居留者享有待遇

  意見明確,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可按規定參加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在購房、辦理金融業務、申領駕照、子女入學、交通出行、住宿登記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依法參加相應社會保險,繳存和使用公積金;在中國境內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統籌地區規定的,可參照國內城鄉居民參加居住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海關通關時,攜帶的自用物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意見還要求有關部門明確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永久居留外國人享有國民待遇的事項範圍,並對外公佈和加強落實。明確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語言培訓、就業服務、法律服務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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