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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需滿足什麼條件

  • 發佈時間:2016-05-17 01:00:2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明確了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企業的條件,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資料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企業享受優惠應符合以下條件:

  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體企業是指以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並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受優惠政策: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産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産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産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可享下列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一)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産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産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四)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劉佳妮 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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