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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被拒單位賠1.5萬

  • 發佈時間:2016-05-15 09:42:36  來源:人民網  作者:馬超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員工請病假被拒.單位賠1.5萬

  女子王某因病到醫院就醫請假被拒,“私自”外出看病後竟被單位拒之門外,一怒之下單方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仲裁原工作單位要向其補償近1.4萬元,單位不服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王某原工作單位支付給她相關經濟損失合計1.5萬餘元。

  今年35歲的王某原是淮安市淮陰區某單位操作工,平均月工資為2000多元,雙方簽訂有一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但在2015年7月23日,王某自己通過郵局向單位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前提下,她自己主動從7月24日起與單位解除合同。

  據王某介紹,她辭職純屬被逼無奈。她于2015年7月23日請假去看病,由於車間主管請假一週沒有上班,她就找到單位另一負責人請假,誰知被訓斥,她也忍不住發了幾句牢騷和這名負責人吵了幾句,就到醫院看病。然而,王某從醫院回來後,保安説單位相關負責人不準許她進入廠區,於是她就打電話給之前與她發生爭吵的這名負責人,誰料他直接挂斷電話,再打就被拒絕接聽了。

  王某覺得,自己身體不適請假外出看病被拒,後看完病回來又被單位拒之門外,這是單位變相強迫她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所以她就寫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給單位,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因為覺得自己是被迫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王某於是向淮安市淮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她原先工作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代通知金、失業賠償金等損失。2015年11月17日,淮陰區仲裁委裁決王某原先工作單位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萬餘元。

  員工自己提出離職,單位還要賠錢,王某原先工作單位怎麼也想不通,於是就將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確實在2015年7月23日、24日兩天到醫院就診,對於身體不適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理應准予病假,但王某原先單位卻未能給她病假,該單位損害了作為勞動者王某的合法權益,導致王某被迫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所以王某原工作單位應該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損失。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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