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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訓!你“理財”了,財就理你了嗎

  • 發佈時間:2016-05-12 07:31:12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省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成為誘惑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的一個很體面又有説服力的“理由”。而現實中,你“理財”了,財真的就理你了嗎?下面介紹的吳某波集資詐騙案,以及人民法院歷年來審結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反覆證實這樣一個事實:一批又一批以“投資”“理財”為名參與的非法集資,其結果是“不僅財不理你,非法集資犯罪分子更不理你。”

  【案情簡介】

  2009年3月,被告人吳某波與妻子許某出資註冊成立了無錫市永事達貿易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吳某波又與他人共同出資在南京市設立了江蘇錦融投資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吳某波實際控制從事期貨、現貨相關業務。

  因永事達公司的經營情況不佳,被告人吳某波即動念採用“虛擬交易”的方法來提高知名度,發展客戶。為了誘騙客戶資金,被告人吳某波及其聘用的十余人,在社會上公開宣傳永事達公司“炒期貨”能帶來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資。被告人吳某波還通過與投資人訂立《委託理財協議》,承諾由永事達公司代為操作期貨交易,按照3:7的比例與客戶分配期貨交易的盈利,與客戶風險共擔。期貨交易虧損不足投資金額30%時,永事達公司承擔虧損額的30%;虧損額超過投資金額30%,超出部分由永事達公司承擔,其餘部分仍由永事達公司承擔30% ,以此降低投資人對於投資風險的擔憂,騙取他人的信任。為順利募集資金,吳某波虛構期貨交易的品種、點位和盈利情況,將後期收取的投資人資金當作期貨交易的“盈利”分配給前期的投資人,造成其為他人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回報率高的假像,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資金。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波以永事達公司和錦融公司的名義,以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為由,先後向江陰、上海等地400余人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7億余元。上述資金,除大部分被吳某波用於給投資者“分紅”外,還分別用於開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彌補投資損失以及購買房産、汽車和到澳門賭博等。至案發時,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共計7000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用後期收取的資金當作期貨交易的“盈利”分配給前期的投資人,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的集資款,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被告人吳某波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尚未追繳的贓款繼續追繳後發還被害人,無法追繳的,責令被告人吳某波退賠,發還被害人。

  【警示點評】

  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我省範圍內現有各種投資、理財類的公司或機構多達8.7萬家,推出的理財産品種類、名目繁多。面對滿大街的投資、理財公司和不厭其煩的理財推銷人員宣傳和推銷,廣大社會公眾如何選擇呢?上述案例以及人民法院審結的大量假借理財為名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一再提醒和告誡廣大投資者:

  第一,不切實際的高利不現實。高利誘惑是非法集資參與人參與非法集資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經過二三十年的不斷發展,我國相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已基本形成,絕大多數産業或行業經過多年發展現已處於比較規範的運營態勢,其利潤大多在相對穩定的區間範圍進行調整。暴利行業或産業已成為歷史。這一事實告訴廣大投資者,投資前必須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實體經濟利潤空間已處於穩定區間的前提下,投資理財産生的高額利潤會來源何處或怎麼産生呢?上面案例再次説明:高額利潤只不過是畫在墻上的“大餅”,是不現實的,取不到的。

  第二,“只接前幾棒”的心理要不得。諸多案件中的證據表明,不少非法集資參與人不僅明知自己所謂的投資理財實際上就是參與非法集資,而且知道必然要“崩盤”,但他們仍積極甚至多處參與非法集資。為什麼?其原因就是,他們自認為“只接前幾棒”,以後及時退出,不僅可避免損失,還能賺取豐厚利潤。這部分人,認為能很好把握投資的節奏和火候,堅持“早投入、快回報、速撤出”。豈不知,這一心理和手法早已被非法集資犯罪分子掌握,因此,他們也針對性地不斷調整非法集資的辦法,比如採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先後在不同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採取不同名頭進行非法集資等,給希望參與非法集資的人這樣一個判斷:每次參加都是在“接前幾棒”。其實,早已是“N+1”棒。這正是所謂“聰明反被聰明誤”,其結果,就是用損失自己鉅額款項的代價來證明自己其實並不聰明。因此,“只接前幾棒”的心理,要不得。

  第三,指望政府買單的想法,要不得。一些非法集資參與人損失後寄希望政府為其損失買單,於是不斷到各級政府陳情,甚至無理取鬧,想方設法進行施壓,希望由政府來賠償其損失。但不論從哪個角度分析,這種認識或想法都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從法律角度分析,參與非法集資是基於自己意志實施的一種法律行為,法律強調責任自負,因此自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次,從情理角度分析,如果政府為非法集資損失買單,豈不是“掙錢不帶政府分,損失卻讓政府賠”?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合情理的邏輯。實際上,大量非法集資案件查處結果也表明,各級政府沒有為這些損失買過單。因此,這一想法不切實際,要不得。

  第四,高額回報最終也拿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頒布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紅利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的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比例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也就是説,即便參與非法集資取得了高額回報,但法律上並不認可,還是要被追繳回頭的。上述吳某波案件在案發後從參與非法集資人員處追繳1000余萬元。退一步説,即使案發時沒有被追繳,但你佔有的這部分財産終究是非法的,會一直處於可能被依法追繳的狀態中,如果本人不配合追繳,甚至因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可想而知,這種結果完全背離了當初參與集資的目的。這正所謂“黃鼠狼沒抓著,惹了一身騷”。

  省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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