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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田灣核電站1、2號機組常規島廢液監測統計方案優化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5-11 16:30:38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對田灣核電站1、2號機組常規島廢液監測優化的函》(蘇核發〔2016〕99號)收悉。

  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對田灣核電站1、2號機組常規島廢液監測統計方案的優化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實施常規島廢液監測統計,及時修訂相關程式和規程,並落實如下核安全要求:

  一、蒸汽發生器排污水凈化系統(以下簡稱LCQ系統)線上監測報警設200Bq/L、2000Bq/L和10000Bq/L三級閾值。LCQ系統樹脂再生廢液應單獨收集、取樣進行核素分析,當測量結果大於200Bq/L時,排入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以下簡稱KPF系統)進行處理。

  二、常規島中和排放系統(以下簡稱GCR系統)排放管理控制值為200Bq/L,線上監測報警設200Bq/L和1000Bq/L兩級閾值。在排放前應對每罐GCR系統廢液取樣測量,當總γ大於200Bq/L時,排入KPF系統進行處理。

  三、當LCQ系統總γ小于200Bq/L,且GCR系統總γ小于探測限時,應對GCR系統廢液取累計樣進行核素分析。當核素分析測量結果高於探測下限時,廢液計入流出物排放量;當探測結果低於探測下限時,廢液不再納入流出物排放量統計。

  四、當LCQ系統總γ大於200Bq/L或GCR系統總γ大於探測限時,應對GCR系統每罐廢液取樣進行核素分析。當核素分析測量結果小于探測下限時,廢液應按照探測下限的1/2計入流出物排放量。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6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5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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