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田灣核電站1、2號機組常規島廢液監測統計方案優化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5-11 16:30:38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對田灣核電站1、2號機組常規島廢液監測優化的函》(蘇核發〔2016〕99號)收悉。
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對田灣核電站1、2號機組常規島廢液監測統計方案的優化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實施常規島廢液監測統計,及時修訂相關程式和規程,並落實如下核安全要求:
一、蒸汽發生器排污水凈化系統(以下簡稱LCQ系統)線上監測報警設200Bq/L、2000Bq/L和10000Bq/L三級閾值。LCQ系統樹脂再生廢液應單獨收集、取樣進行核素分析,當測量結果大於200Bq/L時,排入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以下簡稱KPF系統)進行處理。
二、常規島中和排放系統(以下簡稱GCR系統)排放管理控制值為200Bq/L,線上監測報警設200Bq/L和1000Bq/L兩級閾值。在排放前應對每罐GCR系統廢液取樣測量,當總γ大於200Bq/L時,排入KPF系統進行處理。
三、當LCQ系統總γ小于200Bq/L,且GCR系統總γ小于探測限時,應對GCR系統廢液取累計樣進行核素分析。當核素分析測量結果高於探測下限時,廢液計入流出物排放量;當探測結果低於探測下限時,廢液不再納入流出物排放量統計。
四、當LCQ系統總γ大於200Bq/L或GCR系統總γ大於探測限時,應對GCR系統每罐廢液取樣進行核素分析。當核素分析測量結果小于探測下限時,廢液應按照探測下限的1/2計入流出物排放量。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6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5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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