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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傳播虛假資訊處罰過低

  • 發佈時間:2016-05-11 09:52: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去年以來,證監會加大了對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的查處力度。今年5月6日,證監會通報了3宗編造、傳播虛假、誤導性資訊案。1月15日,證監會對去年查處的劉欽濤案件作出行政處罰。綜觀這些案件,證監會至今為止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最多只有20萬元。與其危害性相比,實在太低。

  在證監會5月6日通報的案件中,重慶雲錦廣告傳媒公司通過其註冊運營的@移動資訊新浪微網志,製作、發佈、傳播“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合併,中國移動與廣電網合併”的虛假資訊,致下一個交易日“中國聯通”等三支股票股價及交易量出現明顯異常;贏商網在未經核實情況下,發佈《萬達院線昨日停牌 消息稱或將收購金逸影院及藝恩網》的虛假報道,對市場投資者形成了誤導;中國連鎖雜誌社的姜海鋒撰寫《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其中包含黃光裕即將出獄的虛假資訊,致相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資訊披露秩序和股票交易秩序均受到影響。證監會對上述三案相關責任方的處罰均為區區20萬元,雖然如此之低,證監會還稱“頂格處罰”。

  作為今年處罰的第一案,劉欽濤于2015年6月2日在東方財富網的“中國南車吧”發佈題為《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的帖子,引發大量網友關注。證監會最終對其處罰僅僅15萬元。

  此類案件,大多發佈在微網志、股吧等媒體上,傳播速度快,影響面廣,危害不可輕視。誠如證監會所言,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破壞了證券市場中的誠信環境,不僅侵害虛假資訊所指對象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投資者的決策造成其財産損失。虛假資訊經過發酵和傳播後,還會破壞資本市場的正常運作機制。尤其是在市場波動敏感期間,一則虛假資訊可能在輿論環境中形成“蝴蝶效應”,渲染恐慌情緒,引發市場過度反應甚至誘發市場風險。

  既有如此嚴重後果,證監會處罰僅區區15萬元,所謂“頂格處罰”也僅20萬元,這顯然難體現其威懾力。原因在證券法!依據證券法第206條的規定,對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至五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而且這類案件,也不排除聯手做局的可能。一方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另一方利用此消息炒股,收益分成。待到相關部門查處此資訊為虛假資訊時,處罰最多僅20萬元,與其收益可能根本無法相比。

  如今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舉步維艱,僅在關於證券虛假陳述方面有司法解釋,雖存在舉證難、審理難、判決難等諸多困難,但還是判處了一些案件。而其他諸如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判決獲得賠償的案例少之又少;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受害人要想提起侵權民事訴訟,將更是難上將難。因為無法舉證損失無法計算,投資者只能自己承擔投資損失,難獲救濟。

  其實證券法對違法行為處罰之低,不僅僅體現於此類案件。對於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交易所等機構,違規處罰一般是10萬元、30萬元,最多也只有60萬元,對於發行人,欺詐發行上市,如此惡劣行為,對直接責任人處罰最多也僅30萬元。

  民事訴訟之難、行政處罰之低,是證券市場發展之殤!證券法正值修訂之際,希望能提高處罰標準,以彰其威!(記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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