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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漁港經營性設施建設

  • 發佈時間:2016-05-11 08:29:20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海口5月10日訊 (記者楊藝華)記者今天從省海洋與漁業廳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漁港投資建設機制,推動漁港建設,我省漁港投資建設管理辦法于近日正式出臺。據悉,該管理辦法從漁港規劃、投資、審批、建設、管理職責等方面對我省漁港投資建設進行了規範,並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漁港經營性設施建設。

  管理辦法指出,漁港建設必須符合全省漁港佈局規劃和漁港總體規劃,漁港總體規劃不僅要體現漁船停泊、避風、補給、交易、加工等生産功能,還應與休閒、娛樂、消費等旅遊元素結合,提升漁港的綜合功能和建設水準。

  管理辦法將漁港公益性設施和經營性設施進行了界定,明確指出:漁港公益性設施投資建設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財政投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的原則,形成的資産屬於國有資産,其管理按照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實施;漁港經營性設施建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所在市縣組織招商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設。

  管理辦法明確,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漁港項目,將實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實施。漁港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要依法實行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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