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國際規則,“裁”出合作新空間
- 發佈時間:2016-05-09 07:29:27 來源:新華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實施的背景下,企業“走出去”如何利用國際仲裁規則保護自己、解決糾紛?省律師協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近日在南京聯合舉辦研討會,法律專家們的專業建議為企業帶來很多啟發。
涉外仲裁案或將“井噴”
“國家實施‘一帶一路’戰略之後,涉外經濟活動明顯增多。到陌生的國家和地區投資興業,企業須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宋政平説。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企業在解決糾紛過程中往往重訴訟輕仲裁。實際上,無論是我國法院採納外國法院裁判文書還是外國法院採納我國的,這類情況都不多,企業在涉外談判過程中要了解仲裁這一重要選項。
所謂仲裁,是以當事人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即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出最終有約束力的裁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員、省律協涉外業務委員會主任陳發雲律師介紹,在國際上,仲裁裁決較法院判決更易執行。只要在加入《紐約公約》任何一個地方進行的裁決,到其他15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可以得到執行。而“一帶一路”沿線已有61個國家承認《紐約公約》,只有少數幾國尚未承認。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主任、秘書長馬屹提供的數據顯示,與國內商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的佔4%、人民法院一審的佔96%不同,涉外商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的佔26%。去年,全國受理涉外案仲裁機構達62家,受理涉外案件2085件,同比增16.8%。“政策導向和市場需求都預示,未來幾年,中國可能迎來包括涉外仲裁案在內的仲裁案數量的‘井噴’式增長。”
仲裁程式靈活且保密性強
“仲裁是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主流方式之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副秘書長劉京介紹,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指定一個中立仲裁庭,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仲裁程式靈活,較法院訴訟可更快更經濟地解決爭議。裁決不能上訴,能使爭議的最終解決縮短幾個月或幾年。但不像法院,即使不存在真正的爭議,仲裁中也無法作出缺席或簡易判決,通常還得開庭。
現在國內法律判決文書都在網上公開,方便公眾查閱。而仲裁開庭私下進行,通常注重保密。“即使發生糾紛,也是協議雙方的事情,無關的第三方不會知道。”宋政平説。
但仲裁也有潛在缺點:一方面,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對仲裁協議以外的人,仲裁員一般無能為力;另一方面,與法院不同,仲裁員一般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參加仲裁。
“企業在商務談判時,要注意區分仲裁地和開庭地兩個概念。”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鄭若驊女士提醒,這兩者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仲裁地必須是加入《紐約公約》的國家或地區,而開庭地只要當事方方便在哪兒都可以,這在協議約定時務必寫清楚。
善用專業法律資源汲取經驗
很多企業關注,無涉外因素的爭議能否提交境外仲裁?在業內討論較多的一則案例中,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閒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大韓商事仲裁院仲裁裁決案,北京二中院經報最高院後,最終不予承認執行南韓的仲裁裁決。原因在於,雙方當事每人平均為中國法人,是在中國境內經營高爾夫球場而設立的合同。我國法律未授權當事人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交由境外仲裁機構或在我國境外臨時仲裁,故該案仲裁條款無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純國內爭議不允許選擇境外仲裁。”馬屹提醒説。
能否在複雜涉外仲裁糾紛中勝訴,代理律師至關重要。2007年,我國某知名汽車企業遭到美國某合作企業的索賠訴訟。這起在美國提起的訴訟涉及欺詐、違約等18項指控,索賠金額高達150億美元,創我國企業在境外被訴標的額之最。陳發雲用3個多月收集大量證據,形成一份長達600余頁的商務交往報告,以固定案件基本事實;又根據18項指控,逐項收集、研究美國判例。這起歷時5年的案子,最終由中美律師團隊應訴成功,仲裁庭裁定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陳發雲認為,這一案例提醒中國律師,不僅要精通外語和國際法律,而且應具備實戰能力,能夠在國際法庭、跨國投資或並購談判桌上縱橫馳騁。對於跨境經營的企業而言,在合同起草、商務談判、糾紛解決過程中應學會合理利用國際規則。尤其是遇到國際糾紛時,既不能“拒不應訴”,也不能“病急亂投醫”,而要善於利用外聘專業法律資源,特別是中、外專業律師團隊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少企業了解商事仲裁,但對投資仲裁知之甚少。與歐美相比,我國投資者提起仲裁的案件少之又少。劉京介紹,投資仲裁的解決方式是,投資者不訴國外合作者,而是直接訴投資東道國政府,理由可以是因為該國政策的變化而使投資難以進行。這樣會給對方政府很大壓力,利於投資糾紛的解決。“這種獨特的爭端解決方式,應該成為跨國投資必備的法律武器。”
本報記者 任松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