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的問題私募已近40家 “空殼”野蠻滋生將被壓制
- 發佈時間:2016-05-07 11:30:00 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公佈第五批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名單,在第五期名單中,前“私募一哥”徐翔旗下上海澤熙投資赫然在列,名單中還包括此前被曝陷入“兌付危機”的深圳金賽銀。
至此,被公示失聯(異常)的私募機構已增至38家,而與此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連續發佈四項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的界定標准將更加清晰,當前私募基金髮行、運作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將被規範,此外,近幾年來“野蠻生長”而大規模滋生的“空殼”私募將被撤銷資格。
失聯私募機構已增至38家
4月末,中國基金業協會公佈第五批共17家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名單,這17家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分散于北京、上海、山東、深圳、黑龍江、遼寧等多地。在這份名單中,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徐翔旗下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列。
在這份名單中,還有因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收到新規實施後第一個收到罰單的上海喆麟股權投資,此前被曝陷入兌付危機的深圳金賽銀基金同樣宣告失聯。
第五批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名單可謂五花八門,除了陽光私募、深陷兌付危機的股權投資基金外,四川歐陽福資産管理拍賣有限公司也進入了名單。
去年11月23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發佈首批12家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告,公告要求12家公司于公告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與協會聯繫,並回復相關情況説明,逾期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告同時指出,根據協會核查有關情況的需要,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預留的電話、電子郵件及短信方式均無法與12家公司取得聯繫,相關公司亦未在限定時間內回復相關情況説明。
去年12月14日、今年1月11日和3月8日,基金業協會又先後公佈了三批共20家失聯(異常)私募機構。
根據基金業協會公佈的前四批公示的失聯私募機構的反饋情況,在此前公佈的30傢俬募機構中,已有21傢俬募機構被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
至上月末,中國基金業協會再度公示第五批17家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失聯私募機構增至38家。
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多為“空殼”私募
查詢發現,包括已被中國基金業協會確認失聯(異常)的38傢俬募機構在內,所有被公示過的私募基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
一些失聯(異常)的私募機構的官方網站或根本無法打開,或根本就無法找到官方網站。有一些失聯(異常)的私募機構申報的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則為空號或根本無法接通,此外,通過失聯(異常)私募機構留下的電子郵箱也無法與其聯繫。
除了部分“隱形”私募機構外,其他被公示的私募機構也問題多多,其中包括明星私募。
在基金業協會第五批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名單中,包括已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澤熙投資。據媒體報道,徐翔案仍處於青島市公安局的偵查階段,尚未進入到檢察院提起公訴階段。有消息傳徐翔案即將開庭審理,主審方是青島市法院,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則對媒體表示,徐翔案是否在該院審理“還沒有接到任何通知”。
在第五批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名單中,還有正深陷兌付危機中的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賽銀基金在業界名聲在外,金賽銀基金董事長王維奇在金融圈有 “岳不群”之稱,不過金賽銀基金在去年10月份深陷60億元兌付危機中,隨後相繼爆發了金賽銀基金主要負責人跑路、客戶的幾十億資金無處追討的事件。
除此之外,被公示的近40家失聯(異常)私募機構中“空殼”現象非常普遍。梳理上述5批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時發現,目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一些機構合規運作和資訊報告意識淡薄,一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
在協會備案的基金中,有不少私募備案僅為“湊熱鬧”,成立多年也未發行任何産品,因此使得這些備案機構成為空殼公司。
據基金業協會披露,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萬家,已登記但未展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超過1.7萬家,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總量的69%。
此前基金業協會密集公佈的三批失聯私募名單,其中逾10家是沒有發行産品的空殼公司。第五批名單中,除山東肯雅隆和北京全唐之外,其餘8傢俬募機構目前未開展任何私募業務,有“空殼之嫌”。
“空殼”私募將被撤銷資格
去年以來,中國基金業協會先後發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今年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環節多項行為規範。
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以下三種私募基金情形面臨被登出的可能:
一、自公告發佈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産品的。
二、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産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産品的。
三、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産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産品的。
除此之外,《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還將對私募基金募集環節多項行為規範。《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
今年7月15日起,私募基金在私募産品發行期間,宣傳“預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風險判斷的措辭都將禁止使用。同時,募集機構不得通過電視、海報、公開資料、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推介私募基金。違規者將被納入黑名單,情節嚴重的,更將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辦法》還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首先,私募基金的兩類募集機構主體是,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其次,《辦法》還規定,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最後,《辦法》引入了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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