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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客聯盟”涉嫌非法經營車險業務 監管部門為“網路互助”劃定紅線

  • 發佈時間:2016-05-06 12: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治國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上海5月6日訊(記者李治國)監管部門日前對“誇客聯盟”涉嫌非法經營車險業務進行了點名風險提示,並主張採取進一步措施。

  這次對市場和輿論的回應與以往有如下幾處不同:一是點名批評。保監會針對“相互保險”和“互助計劃”曾發出過兩次風險提示,第一次是在2015年4月的“關於有關人員涉嫌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提示”,第二次是在2015年10月的“關於‘互助計劃’等類保險活動的風險提示”。這兩次儘管針對的對象和性質有所不同,但都未直接點名。實際上,第一次是針對一個叫“國民互助”的項目,編造虛假的相互保險公司籌建方案,以股份分配和高投資收益吸納民間資金。第二次是某互助平臺糾紛被投訴到保監會消保局,當時也只是用“**聯盟”替代。而這一次,在數十家互助平台中,單獨點了“夸克聯盟”的名字,其意味不同尋常。相比保監會以前的“留有餘地”,這一舉動説明已經對這家平臺的作為“失去耐心”。

  二是違規畫像。這次答記者問同樣向市場提示了風險,但其中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模式風險,這是幾乎所有互助平臺共同的風險。二是運營行為風險,“我們注意到,有的互助計劃假借保險名義進行宣傳,以所謂‘超低價保障’和産品創新為噱頭開展行銷,將兩者進行不客觀地比較和掛鉤;有的網站將互助計劃和保險産品混搭銷售,極力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具有相當的迷惑性和隱蔽性,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互助計劃是保險産品或所謂‘網際網路+保險’的新型産品。這些做法既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也可能使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有的機構或個人打著‘互助計劃’的幌子在微網志、微信等網際網路平臺惡意騙取公眾錢款,極易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事實上,保監會也要求正規保險機構在很多産品銷售和業務推廣中向消費者做風險提示,因此這第一種風險提示本質並不是要消除風險,而是讓市場和客戶充分的認知風險,以便作出理性的判斷和選擇。而第二類風險提示則不同,包括之前針對“國民互助”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實際上都是要求所指對象立即停止行為,消除影響,否則將會採取進一步措施。顯然,對夸克聯盟點名的緣由也在於此,如不按照“畫像”對號入座,做出必要調整,接下來面臨的恐怕不是一紙警告這麼簡單。

  三是劃定紅線。這是與以往幾次“風險提示”最大的不同,保監會在回答中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我們重申,任何主體未經保監會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在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和宣傳的過程中,不得使用保險術語,承諾責任保障,或與保險産品進行對比掛鉤;不得宣稱互助計劃及資金管理受到政府監管、具備保險經營資質;不得非法建立資金池。

  這幾個“不得”實際上就是監管為“網路互助”劃定的紅線,類似于銀監會早期針對P2P的四道紅線:一是要明確網貸平臺的仲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隨著時間的推進,P2P風險暴露的充分度提高,後來4道紅線演進為12道。劃定紅線對“網路互助”的意義頗為重大,這是保監會第一次明確表示出寬容的態度,也就是説不觸碰幾個“不得”,就可以嘗試,留出了相當大的創新空間。

  在金融的三大業態監管當中,保監會一直是最為穩健的部門。在過去幾年中,證券和銀行業都曾出現較大的波動,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也成為群體事件和旁氏騙局的重災區,而網際網路保險一面保持著高速的增長,一面維持了較為穩定的局面。其中,2014年11月發佈的《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以及2014年初、2015年末兩次關於“高現金價值産品”的相關規範,都有效的控制了系統性風險。

  這一次針對“網路互助”的監管表態,恰逢《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出臺,14部委聯合聯合打擊非法集資開展之際,大量市場人士曾擔心此次事件的處理關乎網路互助的生死,保監會此番表態讓很多市場主體松了一口氣,儘管監管在表述中仍然預留了很大的回轉餘地,但至少沒有“擴大化”。這反應了保監會一貫的審慎作風,一是對創新保護的審慎,例如以前的噱頭型險種、網銷理財險、網銷平臺監管等都曾給予最大限度觀察和監控窗口期,而不是急於表態定性;二是對風險防範的審慎,不輕易為創新旗號的風險買單,給予及時的關注和防範。

  市場主體是否有同樣的智慧應對現在的監管環境,把握住良好的發展機遇,與監管形成良性的溝通和互動頗為重要。這一次監管表態還有一個重要的信號,叫“完全脫鉤”,“要求各保險機構加強排查整改,不得與未取得保險經營資質的網際網路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或提供增信支援。”實際上,就是要求“網路互助”與“保險”劃清界限,互不過界。其初衷可以理解,但實操上恐怕會事與願違,這是由互助的“互益型保障”本質所決定的。也曾有市場人士指出,網路互助的本質就是美國的“交互保險”。

  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待新生事物,一般採取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直接出臺辦法納入監管,進行小範圍試點,成熟後再逐步推廣;二是先散養一段,讓市場作為主導,風險暴露充分後再收歸監管,例如眾籌和P2P。對“相互保險”採用了前者,而對“網路互助”採取了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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