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東城工商分局在開展醫療違法廣告專項整治中,首次對公共場所管理者處以3萬元的罰款。
執法人員表示,《新廣告法》實施以前,公共場所管理者常稱他們只是出租位置給廣告主,廣告主如何發佈廣告和他們無關。
“現在《新廣告法》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執法人員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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