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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換小”心生悔意法院判決互換有效

  • 發佈時間:2016-05-06 09:17:1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王樹恒

  6年前,為了方便耕種,李某用自己比鄰居趙某大一倍的一塊土地換得趙某家的一小塊良田。如今,李某覺得自己吃虧了,欲再討回這塊地,遭到趙某拒絕。於是,這對和睦相處幾十年的老鄰居對簿公堂。近日,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的土地互換行為合法有效,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現年66歲的李某和64歲的趙某同為正陽縣真陽鎮某村村民,兩家關係一直十分融洽。1982年,村裏進行第一次分田到戶。通過現場抓鬮,李某摸到的是一塊離家較遠的一塊2.6畝的三等地,趙某摸到的是位於李某家旁邊的一塊面積為1.3畝的一等良田。為了方便耕種和管理,2010年8月,李某提出以自己家的這塊三等地調換趙某家的一等地。趙某考慮到自己家裏人口多,土地大一倍能多收點兒糧食,便同意了。此後,雙方一直在調換後的承包地上各自耕種。2012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登記時,村委會未對兩家原承包土地進行調整,兩塊土地仍一直登記在原承包人各自的名下。

  2015年12月,村委會與某公司簽訂協議,將村裏部分土地以每畝3萬元的價格對其出租,現由趙某耕種的這塊三等地恰在租賃地塊內。不久前,村委會根據面積一次性向趙某發放了一年的租金7.8萬元。眼看著趙某不用種地就輕輕鬆鬆拿到這麼多錢,李某覺得當年自家的那塊地換虧了,想到自己跟趙某並沒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那塊地還在自己名下,李某便提出換回那塊地,但遭到趙某拒絕。經村委會多次協調未果後,李某一紙訴狀將趙某訴至法院。

  法官説法:合法的土地流轉關係受法律保護。在農村,出於方便耕種或其他需要,農戶之間互換田地進行承包經營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或徵用,由於相關部門對不同地域的徵地補償標準不盡相同,導致村民之間因之前的土地流轉引發了各種矛盾糾紛。

  本案就是比較典型的一個案例。訟爭土地雖然一直登記在原告李某的名下,但6年前李某就與趙某進行了土地的互換交付,經過自願協商互換承包地是農民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是法律允許的一種土地流轉方式,因此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從互換之日起發生相應的轉移,互換行為並不因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未向發包方備案而無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應當受到保護。”本案中,雙方互換土地耕種的客觀事實已持續多年,現在原告反悔不僅缺乏誠信,更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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