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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市場操縱 建立防範重大違法違規機制

  • 發佈時間:2016-05-04 07:45: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交易所可單獨制定一套防範市場操縱的持股比例紅線以及信披制度。

  4月29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對七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一宗涉及對妖股之王特力A的操縱案。筆者認為,打擊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應除惡務盡,同時要建立防範重大違法違規機制。

  經查明,通過操縱“特力A”股票價格,中鑫富盈獲利1.47億元、吳峻樂獲利1.74億元,證監會決定沒收中鑫富盈全部違法所得、並處其違法所得三倍罰款,沒收吳峻樂全部違法所得、並處其違法所得兩倍罰款。

  證監會此舉值得稱道。當然,縈繞在市場人士腦海中揮之不去的一個疑問,那就是特力A在此之後的走勢更加強悍,從2015年9月8日最低點18.51元一路爆炒至2015年12月10日的108元,期間漲幅比7、8月份的漲幅更大,漲停板次數更多,這其中是否存在更加離譜的市場操縱?

  某只股票莊家被查處,但若僅隔一個月時間該只股票的其他操縱者就可逃脫法律的嚴懲,這對市場的警示效應和威懾力顯然要大打折扣;因此,監管部門需對市場所有重大操縱行為進行嚴查,再進一步,監管部門需對市場所有重大違法違規嫌疑進行深查,否則一些漏網的違法違規者就會躲在角落竊笑偷樂。

  打擊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不僅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就是要嚴厲追究違法違規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這對股民來説意義更為重大。《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和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最高法院還沒有出臺對審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但目前最高法已經出臺《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對虛假陳述的“損失認定”有所規定,法官完全可以借鑒其中規定,來認定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對投資者産生的損失額度。

  假若對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民事賠償責任難以追究,股民上當受騙後難以獲得應有賠償,那麼防範于未然、防止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發生或擴大,可能比懲治違法違規更為重要。比如為防範市場操縱,可以考慮:首先,交易所可單獨制定一套防範市場操縱的持股比例紅線以及信披制度。目前股東持有上市公司總股本5%比例才觸及收購紅線以及信披機制,但鋻於有些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較多,即使股東持有流通股較大比例、佔總股本比例也較小,觸發不了有關法規紅線和資訊披露機制,而市場操縱卻發生在流通股市場;為此交易所可規定,投資者只要持有流通股的5%就需進行信披,且每增減1%也要信披,由此受到市場嚴密監督。事實上,本案35個交易日內,中鑫富盈、吳峻樂持有“特力A”佔其流通股超過10%的有13個交易日,從7月15日至8月25日,持股佔流通股一直在5%以上,8月10日持股15.33%;若按筆者建議,相關主體持股資訊以及增減資訊就需披露,操縱線索很容易被及時發現。

  其次,交易所要嚴密監控大額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的聯手交易或對倒交易等情況,從中發覺操縱嫌疑。本案中,證監會認定中鑫富盈與吳峻樂合謀操縱,其證據主要是兩者交易重合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筆錄,因此,交易重合甚至對倒、顯然是認定聯手操縱的重要證據,今後交易所理應加強這方面的線索梳理,有關嫌疑線索應按規定儘快上報證監會,由證監會稽查部門儘快展開查處,防止市場操縱危害進一步擴大。

  (作者熊錦秋係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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