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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 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

  • 發佈時間:2016-05-01 21:44:17  來源:求是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著眼于構建激勵創新的體制機制,明確提出要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這是黨中央從“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高度,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對我國智慧財産權事業發展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為新時期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深刻理解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的重要意義

   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是順應當前國際形勢深刻變化的必然選擇,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舉。

   國際形勢深刻變化對我國智慧財産權工作提出新挑戰。隨著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資訊化深入發展,智慧財産權國際格局演變進程加快,智慧財産權全球治理體系面臨深刻變革。國際上圍繞智慧財産權的博弈不斷加劇,新興國家智慧財産權訴求不斷提升,發達國家不斷抬高智慧財産權保護標準,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為代表的小多邊協定日趨活躍,對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WIPO)等傳統多邊國際組織形成很大挑戰。同時,以網際網路為代表的新技術、新業態正在涌現,不斷衝擊現有智慧財産權規則,催生智慧財産權新規則,針對智慧財産權利益分享與保護的認識分歧加大。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我國必須儘快實現在智慧財産權全球治理體系中的角色轉變,在國際規則制定和國際事務處理中爭取更大話語權,積極推動智慧財産權國際格局向著有利於普惠包容和維護我國核心利益的方向發展。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我國智慧財産權工作提出新要求。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更加深入地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要依靠創新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和活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選擇。當前,最緊迫的任務是解決好發展對創新的迫切需要與我國整體創新能力不強的矛盾,快速提升我國社會的整體創新發展能力;最關鍵的環節是消除束縛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最重要的內容是不斷提高創新的效率和品質,加快推動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努力增強持續創新的動力。這就必然要求充分發揮智慧財産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讓創新者有更多“獲得感”。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賦予我國智慧財産權工作新使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現有智慧財産權管理體系是改革開放初期為適應對外開放要求,在商標、專利、版權等制度漸次建立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不斷提高,創新形態發生重大變化,融合式創新、開放式創新層出不窮,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社會對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和優質服務的需求日益強烈,現有體制已不適應甚至制約著智慧財産權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部門職能分散割裂了智慧財産權之間的內在聯繫,多頭管理降低了智慧財産權管理效率,政出多門阻礙了智慧財産權整合運用,分頭執法制約了保護水準提高,分散服務增加了社會成本。我們只有以自我革新的勇氣,跳出條條框框的限制,克服部門利益的掣肘,用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的方式破解發展難題,才能更好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才能更好形成新的發展動力。

   二、準確把握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的現實需要

   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更充分地釋放社會創新活力,在更高層面上解放和發展生産力,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和全局的視野深刻領會中央精神,通過改革的方式解決發展中的問題。

   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要充分把握髮展的階段性特徵。“十二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智慧財産權事業發展成效明顯,為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創造了良好外部條件。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連續5年穩居世界首位,有效商標註冊量連續14年保持世界第一,版權作品登記量持續大幅增長,智慧財産權大國地位日益穩固。我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較為齊全的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基本建立,加入了大多數重要的智慧財産權國際公約,智慧財産權國際影響力不斷增強。“十三五”期間,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促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升級,成為我國適應、把握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時代主題。這必然要求我國智慧財産權事業朝著創造品質更高、運用效益更好、結構佈局更優、可持續發展能力更強的方向發展。

   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要充分回應社會需要。“問題是時代的聲音”,改革就是要聚焦關鍵問題,回應社會關切。檢驗智慧財産權領域的改革方向對不對、效果好不好,關鍵要看改革是否回應了人民的呼聲。當前,智慧財産權保護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據不完全統計,近兩年涉及智慧財産權的500余件人大、政協提案,焦點主要集中在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夠嚴格,行政執法程式簡潔、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優勢發揮不夠,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相互融合與銜接還存在不足等方面。全國智慧財産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顯示,社會公眾對保護效果的整體滿意度仍然不高,尤其在侵權賠償數額和維權週期等方面,與社會公眾期望存在較大差距。保護不夠嚴格的現實造成智慧財産權領域侵權現象易發多發,維權道路艱難,影響了人們的創新熱情,抑制了創新活力的釋放。

   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要充分利用試點成果。基層探索和地方試點是我國體制機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動力來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在有條件的地區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智慧財産權等改革試驗。按照中央精神,部分地方已經積極主動地進行了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嘗試,上海市浦東新區、江蘇省蘇州市、福建省自貿區廈門片區等地結合自身發展需要,率先探索建立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或“二合一”的綜合管理體制機制,統籌制定智慧財産權規劃政策,優化整合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資源,提高了辦事效率,降低了社會成本,對激發地方創新活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積累了寶貴經驗。

   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均屬於典型意義上的智慧財産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集中或相對集中的管理。目前,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188個成員中,實行專利、商標和版權“三合一”管理的有74個,包括英國、加拿大、新加坡、俄羅斯等;實行專利和商標“二合一”管理的有107個,包括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而實行專利、商標和版權分散管理的,僅有荷蘭、柬埔寨、朝鮮、埃及、希臘、沙烏地阿拉伯和我國7個國家。從各國實踐看,智慧財産權制度作為一種保障市場機制高效順暢運作的制度安排,採取集中綜合的管理模式有其內在的運作機理,符合客觀規律和國際慣例,對我國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改革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三、全面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的主要任務

   “十三五”時期發展任務十分繁重,實現經濟中高速增長、産業邁向中高端水準目標,必須堅持創新發展理念不動搖,以提高發展品質和效益為中心,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加快形成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智慧財産權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拓展新空間、注入新動力。

   推動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從多頭分散向相對集轉机變。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機制等基礎性制度,是深化智慧財産權領域改革的突破口,是推動智慧財産權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所在。要積極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智慧財産權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區域協作,加強頂層設計與鼓勵基層創新並重,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支援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統一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和保護體制創新試點。

   推動智慧財産權創造由多向優、由大到強轉變。堅持“數量佈局、品質取勝”的發展理念,把握好智慧財産權數量和品質的關係,著力解決智慧財産權“大而不強、多而不優”的問題。完善智慧財産權審查和註冊機制,推動實現線上登記、電子申請和無紙化審批,為全社會提供更加便捷的審查服務。提高各類智慧財産權資訊開放力度,依法有序推進審查資訊公開,加快建設互聯互通的智慧財産權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完善智慧財産權相關激勵政策,優化智慧財産權考核評價體系,合理降低智慧財産權申請和維持等費用,提高全社會創新創造積極性,促進形成更多技術含量高、市場效益好的高價值智慧財産權。

   推動智慧財産權保護從不斷加強向全面從嚴轉變。加快推進智慧財産權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為嚴格智慧財産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重點解決好智慧財産權維權面臨的取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加大對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和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公開侵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將故意侵權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加強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嚴格規制智慧財産權濫用行為,保障新經濟快速高效發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完善快速維權機制,引導創新主體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保護自身智慧財産權合法權益。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模式,不斷提升全社會對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滿意度。

   推動智慧財産權轉化運用從單一效益向綜合效益轉變。加快智慧財産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産業智慧財産權運營基金規範發展,創新智慧財産權投融資産品,探索智慧財産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産權信用擔保機制,多渠道盤活智慧財産權資産,促進智慧財産權價值實現。進一步強化企業智慧財産權運用的主體地位,提升企業智慧財産權綜合運用能力,推動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智慧財産權資産。推動將智慧財産權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加快培育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讓智慧財産權更好融入國民經濟發展大局,培育形成經濟增長新引擎。

   推動智慧財産權權益分配從傳統配置方式向市場配置方式轉變。著重處理好國家和單位、單位和發明人、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權益分配關係,解決好財政資金支援形成的智慧財産權所有權、處置權、受益權問題,運用財政資金引導社會加大投入,促進科技成果産權化、智慧財産權産業化。推動專利許可制度改革,鼓勵更多權利人對社會公開許可專利。加快制定職務發明條例,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權益分配機制,更好維護髮明人的合法權益,更大程度激發發明人的創新動力,更有效地發揮出智慧財産權激勵創新的積極作用。 (作者: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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